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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女朋友和男网友见面_和男网友见面开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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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网友见面发生关系后,警方以嫖娼处罚,男子不服告上法庭 ,咋判的?

29岁男子刘某,从事互联网工作,平时喜欢上网。刘某在网上认识女子陈某后,与陈某私加为微信好友。之后,刘某帮陈某订票,陈某从湖南乘坐高铁到韶关与刘某见面。二人在酒店发生关系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刘某被民警查获后,他辩解说,自己不是嫖娼,理由是没有达成合意、没有金钱交易,但是民警并没有采纳刘某的理由。随后民警对刘某作出了拘留15日、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发后,刘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未果后,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刘某被起诉的原因

行政诉讼中,处罚单位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换而言之,本案中的处罚单位,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刘某是在嫖娼,对其处罚是合法的。

在法庭上,处罚单位提供了以下证据与法律依据:

1、民警将刘某抓获时,刘某正在与陈某发生关系,二人不是恋爱关系。以上说明刘某存在违法事实。

2、根据二人聊天记录显示,刘某在直播间为陈某刷礼物,陈某就同意与其见面。这时二人已达成卖淫嫖娼合意了,刘某支付钱财向陈某刷礼物,实际上是一种支付嫖资的方式。

3、警方认为,依照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主体之间达成卖淫嫖娼意向、支付了钱财、着手实施了,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卖淫嫖娼,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拘留10-15天,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单处5百元以下罚款。

这样看来,处罚单位对刘某的处罚决定,好像没有问题,刘某与陈某不是恋爱关系,还支付了钱财(刷礼物),这不就是嫖娼么?然而,法院作出决定之前,并不会只听一边的辩解。随后刘某为自己提出了辩解:

其一、自己并没有和陈某协商过卖淫嫖娼,刷礼物,只是为了让陈某答应与自己见面,两人并不是嫖娼关系。其二、两人发生关系前,也没有向陈某另外支付钱财。其三、两人发生关系是男女之间情投意合而为之,没有违法。

法庭咋判的?

从刘某的辩解来看,本案最大的问题就是刘某刷礼物,只是为了见面,即没有议定价格,也没有达向卖淫嫖娼的合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刘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决定撤销被告对刘某的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和男网友第一次见面,就开了房,我是不是太随便了

是,普遍这一次见面,肯定不会与男友上床,更何况是男网友,彼此没有更深了解,当然,如果你们真的很相爱,情至所致,也无可厚非,只要你不后悔,就没什么可说的

网上认识的男朋友,刚见面就要开房?

人得爱惜自己,尤其是找对象这事得慎重

你认识的这个人,很显然是一个乱搞女人的败类,交女朋友就是为了发生关系,根本没想过,两个人以后要结婚过日子什么的,他就是玩一段时间,玩腻了再分手再找,反正这样的女人多的是,有的女人就是好骗

社会上什么人都有,不管别人如何,你得爱惜自己,保护好自己,不管交朋友还是处对象,对方的人品很重要,人品不好,人格低下的人,趁早离远点,免得给自己惹麻烦

有的男人会尊重女人,他会想,如果我和她发生了关系,却不能在一起,这对她,对她的以后不是伤害吗?爱她应该为她考虑,如果不能在一起就不要轻易发生关系,这对别人是责任是尊重,这对自己来说也是人格尊严

人格低下的人,喜欢玩弄异性,根本不考虑别人以后如何,只要自己快乐就行,特别自私卑鄙,这样的人即使花言巧语会讨女孩开心,也特别恶心,不值得交往,连朋友都不适合做,还是离远点为好

  • 评论列表: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0 12:28:15  回复该评论
  • 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拘留10-15天,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单处5百元以下罚款。这样看来,处罚单位对刘某的处罚决定,好像没有问题,刘某与陈某不是恋爱关系,还支付了钱财(刷礼物),这不就是嫖娼么?然而,法院作出决定之前,并不会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0 18:34:04  回复该评论
  • 财、着手实施了,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卖淫嫖娼,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拘留10-15天,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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