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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矿产资源规划?
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做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是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贯彻“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及其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实施宏观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是指省级、市(地)级、县级和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有关矿产资源开发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的相关矿产资源开发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行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报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与合理利用及利用国(区)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基本原则和矿种与区域重点,提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优化、效率提高的政策措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兼顾当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利益,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①编制规划的依据;②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和问题;③矿产资源及矿产品市场供需形势分析;④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⑤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⑥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⑧保证规划实施的措施。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专项矿产资源规划的内容应突出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得力,注重实效。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合理部署,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的需求;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供政策导向和规划意见,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有序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地区布局、结构调整、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进行统筹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符合市场需求的矿产资源,提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调控措施。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土地保护利用、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进行统筹规划,并保障实施的措施。
【矿产资源勘查规划】是指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条件、建设条件、技术经济现状等特点,统筹兼顾,综合安排,用以指导矿产资源中长期的勘查计划。
【矿产资源勘查中长期规划】矿产资源勘查长期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的远景规划,为期10年或者10年以上,具有战略性意义。矿产资源勘查中期规划为期5年或者5年以上、10年以下,中期勘查规划提出具体的矿产资源勘查指标。矿产资源勘查的长期和中期规划由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的年度勘查计划。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的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目的在于促进矿业发展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统筹安排矿山企业的建设布局,保障各类矿山协调发展。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包括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为有关矿种编制的包括本行业矿业发展方向、矿山企业布局、资源总体配置和建设安排的规划。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制定的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统筹安排,合理划定区域内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人民政府掌握的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区域内各类矿山企业的布局、矿产资源分配和矿山建设、生产的统筹安排。
关于对第二轮《阿勒泰地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的修改意见
通过对规划文本认真研阅,认为本规划内容全面,结构合理,资料翔实丰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现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和笔者调研、综合研究等,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供规划编制组修改时参阅。
1.矿业经济是阿勒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依据,市县级规划最重要的是落实、分解与细化上级规划目标任务。因此,本规划应以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专项规划,以及阿勒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等为指导,规划应紧密结合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思路,将矿业置于全局的高度,落实地区等矿业发展的资源保障。如规划应体现以煤电化工油气资源深加工为基础,建设全疆重要的煤焦化基地、煤制油基地、进口石油加工基地,特种钢生产基地、硅产业基地。又如,规划应体现地区对矿产资源发展的总体思路及战略定位。
2.本规划可能受首轮规划的影响较深,本文中对能源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内容较弱,建议规划中突出能源矿产,如油气、煤炭、地热等资源。特别是对能源矿产资源的深加工应予以重点强调。可与地区能源办、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联系。
3.规划应体现阿勒泰矿产资源特色,突出重点。阿勒泰地区矿业如何走?战略定位如何?矿业布局与结构如何调整?在本规划中要重点体现。阿勒泰地区矿产资源丰富与勘查不足的矛盾始终存在,同时又存在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如何协调好这些矛盾,在规划研究中应予以回答。从短期看,矿业经济始终是阿勒泰地区的首选和重点,但从长期看,并非是最佳的选择。当然,这需要进一步研究。
4.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布局是本轮规划的重点。建议在本规划中划分重点开采区。本轮规划的突出特点要求划分规划区块,强化对矿业权的监督和管理。本规划要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落实自治区的规划区块,制定并落实规划区块管理政策与办法,切实加强对矿业权的管理和规范。对地区管理权限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也要根据地区实际,科学划定规划区块,指导采矿权的合理设置,同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处理好规划区块与矿权投放的关系。
5.本规划总体上看,较宏观。因为研究报告我没有看到,但就规划文本而言,要突出规划的可操作性。如规划管理、规划实施、规划分区及其管理等,应在规划中有所体现。
6.规划保障措施具体可行,重点是如何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划。
7.本轮规划的矿业经济区与上轮存在根本性的差异,本规划中借鉴了上轮规划研究成果,但并适用于本轮规划。矿业经济区的研究思路不对,本轮规划中所划定的矿业经济区重点突出产业链的延伸、矿业经济的集聚与辐射效应、政策、机制等。地区规划应在国家和省级矿业经济区的基础上的细化和落实,制定矿业经济区的政策,推进矿业经济区建设。
8.规划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应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如规划指导思想中,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内容,不能泛泛而谈。如强化能源,深化有色,加强稀有,兼顾非金属矿产等。
9.规划文本中应适当弱化工作部署性质的内容,如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等内容,这部分内容不是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内容。若要谈,应从如何落实的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角度切入写。
10.规划中缺失首轮规划实施评估内容。建议补充。
11.规划语言需进一步精炼,应使用规范的规划语言,避免使用研究性的语言。
12.在P10中“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中,建议对这些问题进一步进行归类。如勘查、开发、地质资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等阐述。建议与国土资源管理职能无关的内容可删去。如电价、产业政策,属于发改委管理;技术人才属于人社局等部门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国土资源局解决不了,也不是矿产资源本身的问题。
13.利用国外矿产资源部分应将近期地区组织国外考察的情况纳入其中。同时,对利用俄罗斯天然气资源、喀纳斯口岸建设等内容纳入规划中。
14.建议对阿勒泰地区最新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追踪研究,如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的最新变化情况。
15.建议将“序言”修改为“总则”,删除第一自然段。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对总则部分进行修改完善。
规划编写领导小组副组长 张照志
2011年6月12日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5]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推进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促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
(一)建立四级三类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落实矿业权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具有法律效力。
矿产资源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设区市)级规划和县级规划;按规划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规划的编制要以上级规划为依据,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县级总体规划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编制。
(二)明确各类矿产资源规划的定位。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核心。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均是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得以全面实施的重要环节。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以某一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部活动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总体规划具有纲领性、政策性、综合性和实施性等特征,其主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是编制实施本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下级总体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是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对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矿产资源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内的全部或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三)强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作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的统筹规划和安排。主要任务包括:落实科学发展观,部署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及重要矿产勘查,引导并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有序发展,调控矿产资源开发总量,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划定规划分区,科学设定勘查开采的规划准入条件和最低开采规模指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水平,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施矿产保护和储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土地复垦。
国家级总体规划要贯彻国家战略意图,突出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解决矿产资源发展战略中的重大问题。省级、市级和县级总体规划是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具体落实和体现,要结合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资源环境特点,对上级规划内容和布局方案等进行分解细化和落实,对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管理的矿种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省级规划要突出指导性和实施性,市级和县级规划要突出操作性。
(四)有计划地推进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领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地下水资源监测和保护等方面的安排,石油、天然气、煤、铁、铜、铝、钾盐、钨、锡等重要矿产或优势矿产的勘查开发和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领域。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以国家级和省级专项规划为主体。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中重点问题和关键问题的具体化,是保障总体规划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之一。专项规划应当突出重点,有较强的针对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注重实效。
(五)抓好矿产资源区域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紧密联系的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根据需要编制矿产资源区域规划。跨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通过区域矿产资源发展战略、发展重点、发展布局及发展政策,提出区域矿产资源调控的目标和任务。重要矿区(矿产地、矿集区、矿产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矿产资源规划对规划区范围内全部或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规模、数量、时序、空间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等做出统筹安排,科学划分勘查开采区块,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区域规划应更加注重特定区域内的空间布局,体现特色,解决资源勘查、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协调问题。
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编与审批
(六)实行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各级、各类矿产资源规划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进行,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要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实行矿产资源规划的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维护矿产资源规划的权威性和整体性。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各相关专业管理机构分工协作,全面推进矿产资源规划工作。规划管理机构要制订规划编制的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七)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有关管理办法,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省级、市级和县级总体规划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资源特点和管理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不断完善规划体系。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相关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规划衔接工作,避免规划之间的相互矛盾。
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要在进行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形势分析和专项研究的基础上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规划进行深入论证。
(八)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管理。规范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委负责审批;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关系全局、涉及到需要国土资源部审批事项或中央投资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其他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可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土资源部门的规划管理机构要做好规划审批的组织协调工作。要规范审批的程序和事项,提交规划草案审批时,应随同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以及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实施,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三、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九)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责任制。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强化实施措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矿产资源规划意识,认真履行职能,健全规划实施管理机制,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规范各级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程序。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十)建立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制度。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项目时,要严格执行规划审查制度,按照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编制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审批、有偿出让和处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严格按照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十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力度。要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违反规划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作为执法监察的重点之一。要结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要将规划实施工作有机地融入矿产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搞好协作配合。对未按要求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不予安排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十二)建立矿产资源规划评估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系统评估,对规划目标和任务实现程度进行评估,并对规划制度建设情况和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和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评估工作可以由规划编制部门承担,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形成报告,作为调整和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基础建设
(十三)抓好基础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要做好矿产资源基础调查评价工作,及时获取准确的调查评价信息。深入研究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形势,进行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开展矿产资源重大战略问题调查研究。研究如何促进矿产勘查、开发,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研究如何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研究如何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研究如何协调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研究如何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推进规划有效实施等。
(十四)加强规划理论和方法研究。要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的特点,对规划体系、规划内容和编制方法进行研究探索。从规划的导向功能、协调功能和调控功能方面,提高宏观调控管理的有效性,增强规划体系的可操作性。要寻找规划管理与矿业权管理的结合点,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要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创新规划内容,改进规划方法。及时制定和修订规划编制规程,为规划编制提供系统的技术规范。
(十五)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和实现规划管理工作信息化。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规划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保持一支稳定的规划编制队伍。特别要重视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人员的规划业务培训,促进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全面到位。要探索推进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工作,保证规划编制质量。加强各级规划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实现规划数据库的共享,逐步完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查询与分析、辅助决策和监控功能,不断提高规划管理效率和水平。
国土资源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以保障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根据国家或地区资源的特点和开发利用状况,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意志,合理处置矿产资源;二是协调当前与长远、国内与国外、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三是节约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资源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构成,形成以全国、省(区、市)、市(地)、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主线,各类专项规划相配套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对于县级矿产资源规划不作硬性要求,一般是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县(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划。对于特大型或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基地,可以根据需要编制专项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与上级相关规划相一致,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以及开发利用现状,对全国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采、保护、合理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矿产品进出口和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作出统筹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由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作为指导全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的总体规划,作为指导全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纲领性文件,主要目标任务是:加强地质调查评价与勘查,提高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可供性;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保障能源、原材料矿产供应安全,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矿山环境状况;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宏观调控体系、矿业市场体系。其主要内容是:
(1)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行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开运行的新机制,国家投资重点开展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社会提供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和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2)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国家主要通过政策引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调控;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资源和市场,实施战略矿产储备,保障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国家资源经济安全;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3)促进矿产资源调查、开发利用在空间上的合理布局。依法划定中央与地方审批开采矿产资源的权限范围;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和引导西部地区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促进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在空间上的合理布局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4)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划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改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体制,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激励机制,加强科技进步与创新,依法行政,强化管理,以保证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三、省级及以下矿产资源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各省(区、市)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根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及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和开采的矿种和区域,对国家设定的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产资源保护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必须采取得力措施予以保护。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是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在时间和空间上所做出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编制规划的依据,②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现状与问题,③矿产资源需求预测,④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⑤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⑥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⑧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四、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1)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包括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规划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两个部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是对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做出的长远安排和部署,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出政策导向和规划意见,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有序开展。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地区布局、结构调整及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进行的统筹安排,以对矿产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保护、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产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进行的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