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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对比_洛克霍布斯社会契约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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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什么?

霍布斯认为,人们从遵从自然律的指令出发,应寻求和放弃他们的权利或自由,进行社会契约的制订。人们避免无政府主义和互相争斗的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契约,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议。他认为:“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霍布斯、洛克的思想有哪些异同?

异同点一:关于国家政体理论的不同理解

霍布斯沿袭传统的观点,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根据主权的归属,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形式: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这三种政体中,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最能避免“内乱”。身为主权者的人,都有其自身的私利,主权者在处理公务时,往往为私利而侵害公益。在君主政体中,国家既然属于君主个人,君主的私利就和公益结成一体,君主的私利就是公益。而在贵族和民主政体,国家的强盛为主权者个人所带来的利益往往不如贪赃枉法或借内乱而谋得的私利,这就是在议会中常常因为内部争吵而导致内战的原因。霍布斯虽然拥护君主制度,但他并没有反对贵族制、民主制。他认为三种政体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的不同不是权力的归属不同,而是保卫和平和人民安全的“便利程度不同”。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一种政体。但他强调,不管是哪一种政体,主权都必须集中在主权者手中,而不能交给人民。国家要么是专制,要么是无政府,二者必居其一。 洛克认为根据政府权力的性质和目的,政府必须实行法治,即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只有实行法治,政府的权力才会受到限制,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这种思想出发,洛克极力反对君主专制制度,他指出,在君主专制政体中,君主只是用心血来潮或毫无约束的意志代替法律,而没有任何准绳和规定约束君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处境就会比自然状态还要怀得多,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若受到君主的侵害,不仅没有申诉的权利,而且失去上述的自由。人们若把财产交给专制君主来保护,就好比人们为了防止狐狸的可能甘愿为狮子所吞食。对于君主专制制度,他不仅反对暴君的专制,而且反对“贤君”的专制,因为如果贤君的继承人不具备超人的智慧和善良的品德,就会将贤君所有权力变为残害人民的特权,“贤君”同样可以导致“暴政”。在任何情况下,君主专制政体“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根据立法权的归属,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形式。立法权由社会大多数成员直接行使,并通过由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史来执行法律的是民主政体;立法权由少数人精选的人行使的是寡头政体;立法权由个人行使的是君主政体。洛克并不满意这三种政体形式。他认为最符合法治原则的是在这三种政体形式上建立复合的政体形式。洛克的这种理想的政治制度,就是英国在光明革命后建立的立宪君主制度。 从上述他们的国家关于政体的不同见解可以看出:霍布斯所拥护的是集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与一身的君主专制制度。他不仅反对法治和分权,而且剥夺了人民的任何政治权利,以至言论和信仰自由的权利,让人民听任主权者的任意宰割而不能有任何反抗的表示。他的主张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已经爆发,广大人民群众正在和封建主进行斗争的时候,霍布斯提出这种主张,其反人民的性质显而易见的。洛克虽然主张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他并不认为这是不受限制的权力。总的来说,洛克的关于国家政体的论述比霍布斯先进许多,适应了当时革命的需要,推动了当时思想的解放。

异同点二: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理解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他把国家看作是由契约产生的。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彼此之间共同约定: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议会,使他(们)担当起他们的人格,并且承认他在公共和平与安全的事务方面所做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公共权力或国家就建立起来了。 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是由每个人行使的,人人都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因此,自然状态虽然是完备的自由状态,但也有许多不便之处。这是因为有些人由于利害关系而存偏私,或者由于对自然法缺乏认识而不遵守自然法,常常用强力去剥夺他人的自由。在自然状态中,既没有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作为裁决人们之间纠纷的共同尺度,又缺少一个公共的裁决者和公共权力来保证裁决得以执行。于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乏,更好地保护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便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力,把他们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当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国家就成立了。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洛克和霍布斯的的社会理论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洛克认为不仅保全自己的生命的权利,而且自由和财产权利都是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洛克认为人们交出的权利只是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第三,洛克认为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必须受契约内容的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他们的权力。

异同点三:关于自然权利理论的不同理解

霍布斯为人们所规定的另一自由权利是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他将这一权利看作是国家不得侵犯、不得剥夺的基本权利。如果主权者侵害了个人的这一权利,那么,对主权者的命令个人有拒绝服从的自由,以至抵抗的权利。但他同时认为,个人是不能为了他人而反抗主权者的,因为这会夺走主权者保护人们的工具。就是说,在主权者的横暴横暴面前,霍布斯只允许个人的自卫,而不允许人们组织起来,用革命推翻暴力的统治。实质上人们的这点权利没有任何意义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有何区别

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社会契约说是对国家神权说的直接否定.它的两个基本功用是:解释国家的起源;规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因该理解为:这是以“自然状态”作为事实前提,社会契约论的三个版本,这三个版本是一脉相承的,尽管各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都是非本质的,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霍布斯那里已经奠定了,洛克和卢梭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霍布斯的继承者,尽管他们结合时代的需要对社会契约论作了较大的改进.

关于三者之间的区别,由于篇幅问题,我就简单的概括一下:

霍布斯:代表作《利维坦》;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由于自然资源匮乏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战争状态.在此前提下,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就可以很好理解了,即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糟糕以及霍布斯对于秩序的渴望有关,可以简单概括为个人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赋予某一拥有强大力量者(即利维坦),并承认他的一切行为.由此可见,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还没有脱离神学影响,而且具有专制的特点.

但是不可否认,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已经提供了西方主权文明的基本逻辑线索,即“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主权文明”.后面的社会契约论的经典作家如洛克和卢梭都基本上是遵循这样的逻辑线索,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了更加细致、世俗化和适应时代需要的修正.

洛克:代表作《政府论》;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人们自觉的依据自然法来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自然状态的标志是没有共同的裁判者.洛克将作为理性规则的自然法引入了自然状态之中,并且赋予每一个遵守自然法的人以自执行的权力,一定意义上洛克的自然状态已经披上了文明的外衣,尽管还远不够完备.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是因为自然状态时时的受着战争状态的威胁,所谓的自由与平等存在但缺乏保障和极不稳定,因此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属于有限政府原则,这一原则将作为以后发展起来的现代宪政的重要原则基础.同时,由于社会契约中人们自由的保留,人民在逻辑上便保留了对政府的抵抗权或革命权,如果政府违背社会契约所附加的基本义务的话.

卢梭:代表作《社会契约论》;卢梭对于人类“自然状态”的认识主要反映在他的另一部著作即《论社会不平等的起源》中.卢梭看来,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中,人在丛林里健康、自由而平等的生活着.但是随着文明不知不觉发生以后,自然状态的美好日益遭到破坏.卢梭同时承认美好的“自然状态”已经不可能通过从文明社会的简单后退实现,而必须重新设计社会社会制度.卢梭在这里是美化了“自然状态”,从批判现实的策略来讲,这种美化可能反映了一种“述古”与浪漫的情怀,借古讽今,以求改变现实.因此,在这里卢梭与霍布斯和洛克都产生了距离,因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关注的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整体性改造,这一改造的规范起点就是社会契约,而改造的对象也许可能就是霍布斯或洛克版本的社会契约所要达到的文明社会.具体的社会改革方案反映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中.卢梭在这部书中首先论证了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基础,只有同意才构成权利的基础.“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卢梭在这里对于强力的看法与霍布斯是接近的,因为霍布斯同样论证了个体力量不可能作为强力构成稳定的秩序,只是霍布斯更多的是在事实的意义上言说,而卢梭则更进了一步,在合法性或道德的意义上否定强力可以构成权利.卢梭在书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卢梭是要在个体自由的世俗基础之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使得个体的自由不妨碍这种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建构,同时已经建立的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又不至于危害个体自由,个体的自有与共同体层面的整体的自由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人们高度集合成了一个意志,即“公意”——这是共同体本质意义上的最高意志,而不同于代议制民主程序产生的统计意义上的“众意”.

为求此目的,卢梭反对代议制民主和社会中间组织,主张直接民主和政治参与.因此,在社会契约的具体内容上,卢梭便坚持“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 我们看到尽管卢梭的逻辑是坚持在个人自由的世俗基础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但是他所描述的这一过程却充满了神圣性.如果说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过程充满一种“恐吓气氛下”(这可以理解为是霍布斯所故意制造的)的功利选择以及洛克的社会契约过程是人们相对从容的工具理性过程,那么卢梭的社会契约则是一次道德的转化,即被文明所扭曲的人性在缔结社会契约的一瞬间,由于个体所拥有的全部都已让渡给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并且个人也立即的成为整个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于是我们看到,作为共同体成员的每一个人都仿佛立即分享了他们集体表演的“道德转化”的结果.这是一个极其精致的逻辑想象,也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实际上成为三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中最富美感的一个,卢梭所提出的整体性的社会改革方案也是那么的激动人心.后来的法国大革命中罗伯斯比尔的实践 便充分展示了卢梭理论的巨大冲击力,尽管这种巨大的冲击力常常是破坏性的.

卢梭版本的社会契约论的最大问题在于无论在民族国家的规模上得到政治实现,因为直接民主受到特定的时空的限制,只能在“小国寡民”的条件下(比如希腊城邦)实现.代议制民主在后来的政治实践中被证明可以较好的解决现代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建构问题,同时又能够较好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对于代议制政府,密尔 在理论上作了必要的展开,这里不再赘述.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启蒙时期哲学家们政治模型,为了解释政治权威人类社会的合理性以及必然性,这里就分了两种政治权威,一种政治权威是真正的政治权威,一种政治权威是虚假的政治权威,真正的政治权威是从心灵上征服人类,让人服从的心甘情愿,并且越让人放松警惕,那么这个政治权威的实行力就越强。而虚假的政治权威则相反,他们是用武力来征服人类,让人们非常害怕这个权威,而霍布斯的著作,利维坦就是一本解释虚假权威的一本书。

霍布斯认为,要是没有国家,也许就不会有人类国家是为了保护人类而创造,并且国家是自然而然的存在的,如果没有国家,我们就会为所欲为,并且会陷入一个战争状态,会不断的面对零死于暴力的恐惧和危险的状态,霍布斯认为,性本恶,所以人们就会为了利益,为了安全,为了荣誉而战争。霍布斯认为的人性是无限的追求欲望,他们用已有的资源来满足欲望,但是每当这个欲望被满足之后,就会有更多的欲望,所以人是有无穷无尽的欲望的,而霍布斯认为,无限的追求欲望就间接的等于幸福。为了满足手段,人类就会不择手段,每个人都在追求欲望的途中,可能被任何人驱逐征服,也有可能去征服驱逐别的人。

所以,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就等于战争状态。

但自然状态仅仅是一个空想它只是一种哲学。

那么,霍布斯认为,如何来维持和平呢?

霍布斯认为,所有人为了因为害怕自己被杀死或者被征服,所以所有人在自私自利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契约而契约变多了,也就渐渐的会形成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人们会选择一个主权者来统治自己,然而,自己也可以和其他国民一样来制约主权者,主权者,他为自己个体利益,而是为了国家利益,但是国民们却自私自利,为了个体利益而损坏国家利益。这样一个国家就不可能长久,因为国民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会不择手段,然后这时候主权者们就要维护这种行为才能保证这个契约不会被打破。

这就是渐渐的有了一个国家的模型,霍布斯还主张人对人是狼,人们的竞争不安和荣誉最终会导致战争的发生。

然而,霍布斯的观点基于在自然状态下,益品是稀缺的,并且人们在寻求幸福的过程中不断试图增加权利以及没有人能确保自己不会受人侵犯,他没有考虑到道德这一个层面。

然而,如果只是自然状态,那么,如何在自然状态下实现自然权利?霍布斯给出了17条办法。

总结一下,这17条自然法总结出来的结果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但是霍布斯最后想要落到国家上,那么做到国家就得想一想如何自我保存,实现自然权利。这时,我们就需要一个国家,而这个国家,他到底应该怎么运转呢?因为霍布斯他所推断的都是性本恶的层面,如果国家推出来一个君主,然后将全部权力都交于他那么这个君主就会像利维坦一样,也是有私欲的,也是有恶的,可能就会因为用所有人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私欲。所以无法将所有权利都给予君主,那如果我们不把所有权利给雨之音主的话,那么我们就无法达到理想的社会目标。所以如果我们让出所有权利出来的,就会是一个怪兽,不让权利就无法达到我们所期望的,最终这条路还是不行的,还是有缺点的。

所以我们现在的所有国家内都没有采用霍不斯的方法。

但是我有一个小建议,可以改正霍布斯的方法,让他能够实行出来,就是像尧舜禹他们一样,推出一个接近于没有私欲的君主进行管理。

所以,霍布斯所提出的利用国家的方法还是无法实行的,他是有一些缺点的。

霍布斯,他想要推广的就是国家的权利,他认为,国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东西,如果没有国家,我们现在就不可能是这样子的生活,我也认为是这个道理,霍布斯,他与洛克和卢梭不同,它基于的假设,我个人感觉是更人性化的,并且能考虑到性本恶的层面。

如果单从政治哲学这本书里面来讲,霍布斯,我认为还不能了解霍布斯的全面。所以我希望读一下那本利维坦。

那本利维坦,主要讲述的就是

霍布斯,洛克,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不同观点比较 请问可以回答我吗?

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与三个学者有密切的关系.一是霍布斯,二是洛克,三是卢梭.霍布斯没有将社会契约与国家契约区别开来,他只是指出当个人为了设立主权者,宣布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权利,就为社会与国家的创立解决了契约问题.而洛克则就自然权利与国家、社会的关系问题作了关联性的思考.他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与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办法,是同其它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24 洛克在此,已经能够大致区分出国家和社会契约的差异,并指出社会的独立性.到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内蕴得到了鲜明的凸显.卢梭从自然与社会的对立性入手,谈论社会的起源问题.他认为,社会的诞生,是由于一系列显著的变化导致的,即当着正义代替了本能,行动具有了空前的道德性,义务的呼唤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重新得到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得到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若不是对新处境的滥用使他往往堕落得比原来的出发点更糟的话--对于从此使得他永远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幸福的时刻,他一定会感恩不尽的."25 在这种状态中,公民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并由此获得自由.卢梭以批判奴役性的社会概念奠基,而为平等的契约性社会概念辩护,26 从而,为社会契约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从洛克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间容有大量的理论解释矛盾,27 但是,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发展,回答了关于现代社会如何诞生的理论问题.这对于解决现代社会是建立于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平台之上的问题,奠立了基础.可以说,自由主义的自由民主制度"设计",就是依托在这一设定上面的.

霍布斯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简单来说,都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国家因此形成.不同之处有三.

第一,人们在国家产生之前(订约前)的状态.

都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中.这种状态中,霍布斯认为人们只受利己心支配,用一切手段寻求自卫,是战争状态;相反,洛克认为这时善意与友爱充满人间,这种状态是完美的自由与平等状态;斯宾诺莎也认为这时人们享有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这一点上,洛克与斯宾诺莎的认识较为接近.

第二,订约者与订约目的.

霍布斯认为订约者是全体人民,不包括统治者(个人或议会),订约是为了使人们免于互相残杀.洛克认为统治者也参与订约.洛克认为订约目的是将裁决权交给一个委托人,以保证舒适、安定与和平的生活(主要是保证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人民与统治者的关系.

这与订约者的组成有关.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参与订约,不受契约约束;人们赋予了统治者权力,就应服从他,而且不能食言收回权力.相反,洛克认为,统治者只是人民自然权利的托管人,人民订约时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当统治者威胁到人们的人身与财产时,人们有权利推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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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发布于 2023-03-14 01:48:27  回复该评论
  • 力.相反,洛克认为,统治者只是人民自然权利的托管人,人民订约时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当统治者威胁到人们的人身与财产时,人们有权利推翻之.
  •  访客
     发布于 2023-03-14 06:36:15  回复该评论
  • 关于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因该理解为:这是以“自然状态”作为事实前提,社会契约论的三个版本,这三个版本是一脉相承的,尽管各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都是非本质的,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霍布斯那里已经奠定了,洛克和卢梭
  •  访客
     发布于 2023-03-14 11:24:52  回复该评论
  • 高权力,但他并不认为这是不受限制的权力。总的来说,洛克的关于国家政体的论述比霍布斯先进许多,适应了当时革命的需要,推动了当时思想的解放。 异同点二: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理解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他把国家看作是由契约产生的。人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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