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
- 1、和朋友出去开房,每人叫了四五个小姐作陪,第二天早上起来感觉自己的双腿直打颤,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感觉
- 2、想女人,可以照小姐吗,
- 3、我跟小姐姐都是自愿开房发生关系,请问犯法吗?
- 4、跟小姐去开房拿的自己身份证她没拿身份证我开好了她上来的 我把她苹果6拿了有没有事?
- 5、湖北一女子遭客户轮流侵犯,客户:是嫖娼,不是侵犯,客户最终结局是什么?
- 6、经常和不同的男人去酒店登记开房,会不会被警方当做小姐抓啊,和已婚开房圈违法吗
和朋友出去开房,每人叫了四五个小姐作陪,第二天早上起来感觉自己的双腿直打颤,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感觉
呵呵,你好。可能你是做多了,也可能是小姐做你腿上看时间长了,肌肉供血不足导致的。采纳一下吧,谢谢了。
想女人,可以照小姐吗,
道德!!!如果你想,那你就使劲照吧,可小心人家告你侵犯别人的肖像权哦
我跟小姐姐都是自愿开房发生关系,请问犯法吗?
一般是不犯法的,只是道德问题。但要注意几个风险:如果对方配偶是军人,可能破坏军婚,这是犯法的。 如果对方是骗子,可能会陷入诬告强奸的陷阱,否则破财解决。 如果地点和时机比较恰到好处的话,遇到扫黄的,有口说不清。
法律分析
按实际情况,由于双方已满十四周岁,只要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开房发生关系的,并不违法。如果已经年满十四周岁,少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给钱,属于卖淫嫖娼行为,不触犯刑法,但影响社会治安,如果被举报或发现,可依据治安处罚法处罚,拘留或者罚款。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跟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开房,得到对方同意就不算犯罪。如果双方都是自愿的话,就不违法,这属于私人生活,法律不会干预。一般来说,如果男女双方属于情侣关系,在外开放住宾馆,不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双方假借情侣名义,住宾馆开发的话,一方提供性服务,另一方支付金钱的,可能会认定为卖淫嫖娼,这种情况下就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十六、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跟小姐去开房拿的自己身份证她没拿身份证我开好了她上来的 我把她苹果6拿了有没有事?
为什么要做这种事呢。。。
好好的交易 为什么要破坏市场了····大家都不容易
人家也是辛辛苦苦的赚钱才买到一部苹果6 ···你为什么要这样伤害人家了
假设人家报警了 ····对 她确实卖淫···但是了 你是偷窃啊····
孩子啊···真的不要这样子 ···如果你喜欢 你自己想办法去得到 而不是做这些卑鄙无耻的····
你觉得你做这种事 不为自己感到难堪吗·····
我个人意见,打电话给她。。。想她道歉,,,,手机还她···
湖北一女子遭客户轮流侵犯,客户:是嫖娼,不是侵犯,客户最终结局是什么?
客户的最终结局是被判为强奸罪,分别被判刑10年6个月。
开房被拒后,仍强行带走
事情发生在湖北监利容城镇一家KTV,张某和陈某在KTV唱歌喝酒分别点了陪侍员,高锦和另一名女子到房内陪酒。4个人一起喝酒很尽兴,高锦由于自身相貌好看,身材姣好便被程某和张某点名开房。
高锦虽然是在KTV当陪酒女,但有一个原则就是卖艺不卖身,虽然在KTV工作,但挣的都是干净钱,绝对不和客户做过线的事情。程某和张某并不是什么正人君子,使劲给高锦灌酒,让高锦处于醉酒状态,便以打游戏为由把高锦带走。开车前往宾馆,但是该宾馆并没有空余的房间了,所以两人开车继续先往另一家酒店张某开房,程某便带着高瑾从车上抱下来进入酒店内,进入房间后,高井便开始呕吐。
张某和程某看到人事不醒的,高进便色心大起。张某和陈某分别对高锦实施性关系这个时候的高锦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不省人事,根本不知道别人对自己做了什么。程某事后就离开了酒店,留下高锦和张某一人在房间内。
当天高锦选择了报警,高锦在案发后表示当天晚上自己被带去KTV房间陪酒。里面有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要求一同开房,但自己没有同意,随后两名客户一直给自己灌酒。碍于工作原因,也没有向两位客人反驳,随后自己便被两名客户带去打游戏,上车之后自己什么都记不得了。只记得有人把自己的衣服脱掉了,无力反抗。意识模糊中感觉到有人和自己发生了关系,当自己醒来以后发现发现床上有一名自己陪酒的客户。自己醒来的时候客户还在睡觉,自己悄悄拿起手机去卫生间给老公发消息求救,并发送了定位,随后高锦便跑出来了,这个时候客户拉着自己不让跑。高锦只能大声求救,客户见其便走了。
高锦表示有人通过微信给自己转了500块钱,但是这500块钱她认为这是在KTV陪酒唱歌的小费,并不是嫖娼的费用,所以一口咬定两名客户侵犯自己。而且客户在侵犯自己之前,曾经用手打过自己的脸。高锦觉得自己十分委屈,明确的拒绝过对方开房的请求,却仍然无缘无故挨打,并且拿着陪酒的费用,当嫖娼的费用。
警方立案
警方接到报案之后,立即将张某和程某捉拿归案,张某如实供述称当天自己带着程某和喝醉的小姐去了酒店陈某扇了小姐几个耳光。自己随后和陪酒小姐发生了性关系,但自己给陪酒小姐转了500块钱,所以不能定为强奸只能是嫖娼。而程某并没有给陪酒小姐转钱。
但法律明确规定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和陈某在高锦明确拒绝开房的要求前提下,仍然轮流实施性行为明显构成轮奸罪,强奸罪。所以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两人并不构成嫖娼罪。
个人看法
现在有不少青年在下班之后会选择去KTV唱两首小曲,酌两杯小酒。这些也属于自己的娱乐消遣,无可厚非,在喝酒过程中点陪酒员也是很正常的,但是没有义务要求陪酒员和自己一同开房,如果是你情我愿的情况下,两人达成男女朋友关系可以发生关系。两个人感情到位有合法关系是可以的,但是在双方都不认识的前提下,执意带对方去酒店开房,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哪怕事后转账也不可能定为嫖娼罪。
其实我个人认为已婚女性还是不要去KTV当陪酒小姐了,很多正经工作供女性选择,没有必要已婚之后还去KTV当陪酒小姐。安安本分上个班不好吗?哪怕工作少一点,但这样挣钱也比较踏实。我认为法院的判决非常的正确,支持法院的判决,法律会制裁每一个不遵纪守法的人。
张某和程某认为自己不构成强奸罪最,最主要的原因是用微信转了500块钱。500块钱就要买别人一夜,这样的想法未免有些太可笑了。
经常和不同的男人去酒店登记开房,会不会被警方当做小姐抓啊,和已婚开房圈违法吗
在我国,嫖娼不构成犯罪,是违法行为,一般只是拘留或者是罚款,情节较轻的教育一下也是有可能的。如果是已经谈妥了价格并且付了金钱等财物,但是还未发生性关系的,第一次进行卖淫嫖娼,但是认错态度较好,表示悔改或是有其他的特殊原因。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不违法,只要没有涉及钱色交易就没有犯法。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