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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查酒驾跳高架桥_交警查酒驾嫌疑人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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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被查弃车跳河身亡,交警是否有见死不救的嫌疑?

我认为交警没有这种责任,一般情况下,交警在查酒驾的时候,如果发现机动车驾驶员有酒驾的嫌疑的话,那么通常都会尽最大的努力留住驾驶员,即使没有发现驾驶员有跳车的嫌疑,也会留住他,但是到最后没有留住,只能说明交警曾经非常努力的试图留住,但是却没有成功,而且酒驾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一点驾驶员在喝酒之前不可能不知道,知法犯法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逃离,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所以我个人觉得交警不负有责任,反而是已经尽职尽责了,而且交警一般都有非常高的职业道德标准,更不可能出现见死不救的行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我认为很有可能是以下几点原因:

1、驾驶员过于冲动

我们都知道,酒精对于人体的大脑神经有着一定的干涉作用,很多人在酒后会做一些非常让人不理解的行为,这都是酒后冲动所导致的直接原因,所以很有可能在该男子被交警拦下来之后,表现的情绪过于冲动,直接做出了一些让我们震惊的行为。

2、交警阻拦不及时

其实如果交警能够提前预知这种行为的话,那么肯定会上去阻拦的,但是阻拦没有成功,只能说明交警阻拦不够及时,也可以说是他的做法已经超出了交警的意料之外,在阻拦不及时的情况下驾驶员才成功跳河。

3、男子有预谋

也很有可能是男子早有预谋跳河之后,通过游泳的方式逃跑,如果是真的是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很有可能交警也是反应不过来的,因为可能男子一开始表现的非常正常,这种现象直接麻痹了交警的神经之后,男子找准时机突然跳河,这样的话交警是无法做出快速反应的。

柳州一男子酒驾被查,居然直接跳江!民警发现其中还存在猫腻

柳州一男子被查出酒驾,结果居然直接从桥上跳入江!民警一查发现,男子一个多月前醉驾被抓,还处在取保候审期……

5月8日凌晨2时许,在柳州文惠桥南头,一男子交警拦住,检出涉嫌酒驾后,竟激动地从文惠桥上跳入柳江河!

当天凌晨,测酒民警在桥上拦下一辆白色越野车,车上正副驾驶座上坐着两名男子。驾车的黑衣男子对着交警手里的测酒棒一吹,测酒棒亮起了红闪,显示其有酒驾嫌疑。

随后,民警让男子坐到后座,并由一名警员陪同,准备将该车开到文惠桥头对黑衣男子做进一步检测。没想到,就在民警启动车子时,该男子趁身边警员不备,打开右侧车门往桥上跑。跑出20多米,看到前方有交警,男子突然翻身爬出桥边栏杆,坐在栏杆处与民警对峙。

附近几名民警围过来,对男子进行劝阻,挥手示意他回到桥上说话。但还没有说上两分钟,男子突然从桥上跳下了柳江河。好在,男子后来自己游回了岸边。民警将爬上岸的黑衣男子带到检查点,对他进行吹气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7mg/100ml,属酒后驾驶。

据了解,跳桥男子叫杨某良,23岁。民警感觉这个名字很熟,一查发现,原来他4月份曾因为醉驾被查处了,目前处于取保候审期。

4月3日晚上9时许,在文惠桥底的水南路,驾车经过该处的杨某良被鱼峰交警查到其酒驾行为,测出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06mg/100ml(醉驾标准为80mg/100ml),属醉驾。

4月3日,杨某酒驾被查。

目前,杨某良涉嫌醉驾的刑事案件正在处理当中,他也正处于取保候审期,没想到又忍不住再次酒驾。

经检测,当晚杨某良已属醉驾。据了解,杨某良的驾驶证是去年8月取得的,还是一名实习司机。

据柳州鱼峰交警介绍,杨某良的刑案正进入提起公诉阶段,而根据我国对醉驾入刑的相关规定,杨某良或面临1至6个月的拘役,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并处罚金。而杨某良再一次出现酒驾,被处罚金的同时,将再一次“加重”上一次的刑罚。

相关知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酒驾、醉驾交通违法,均要付出沉重的法律成本:

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2000元罚款+一次记满12分。

再次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1至6个月,并处罚金。

经济成本

酒驾的经济成本,可能让你分分钟倾家荡产:

1、保险不赔。《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驾驶人酒后车祸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这都需要你自己和家人承担,因为你的酒驾行为,造成家庭也跟着受牵连,得不偿失!

2、巨额赔偿。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将加重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造成一人死亡的,要承担对死者家属的相关赔偿。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2018年的赔偿标准,以上海为例:死亡赔偿金:城镇 = 1,251,920 元(最高额),这金额还不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如果是和解的,可能费用会更高,根据被害人家属的要求赔偿。

职场成本

律师、医师吊证。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1、公司职员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

3、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

4、从事出租车、货车、客运车辆等营运行业的驾驶人,更是面临失业的危险,尤其醉酒驾驶将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

5、作为法定代表人无法顺利办理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有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6、法检、公职人员双开。按照规定,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出现饮酒驾驶违法行为,除受到交通法规处罚外,还将被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受到纪律查处。

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男子遇查酒驾跳河后身亡,谁应该为这起意外负责?

最近男子遇酒驾跳河后身亡这件事真的可以说是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引发了网友们的热烈讨论,大家都在讨论谁应该为这起意外负起责任。

在我看来这起事故的根本导致者当然是这名酒驾男子自己了啊。本来他酒驾就是不对的,可能有的人还搞不清楚状况,总是说摩托车酒驾怎么也会被查。

我想说摩托车也是车啊,它也是有驾驶证可以上高速,为什么就不能查酒驾了,它和其他的车一样啊。

关于警察查这名男子的酒驾事件,我觉得警察并没有做错什么啊,他们只是在依法执行他们应该做的事情啊,大家应该站在道德的角度好好思考一下。

警察查酒驾其实也是对大家,对人民群众的负责,为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而那名男子面对警察查酒驾,不但不停下来,避免事故发生,反而还不知悔改,竟然还选择了跳河这样愚蠢的方法。

也可能是因为喝过酒的这名男子,当时脑子并不是那么的清醒,所以遇到警察查酒驾这样的事情,慌乱之间,就跳了下去,当时也没有想自己跳下去的后果。

但是我想说的是跳河也是他自己选择跳下去的啊,警察也没有逼他跳下去啊,完全就是这名男子自己喝完酒自己所做的不清楚的错事啊。

至于警察查酒驾,也只是依法履行自己的职业啊,我感觉警察是没有什么错的。反而男子的家人在事后竟然还去找警察闹事,我觉得这更不应该了。

交警追酒驾司机跳桥随带警察跳下警察死亡算英雄吗?

算英雄。交警是在追酒驾司机的过程中,不幸死亡的,当然是英雄,这是因公殉职。该有的荣誉都会得到的。

徐州酒驾男子弃车逃跑跳水身亡,交警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该起案件中,交警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还不好说,需要等到相关调查结果。不过从法律上来讲,《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有相关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如果警察存在“见死不救”的情况,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

9月15日晚间,死者张士松驾车至贾汪区山水大道世纪桥处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酒驾。张士松当时属于酒驾,便弃车拔腿逃跑,交警见有人弃车逃跑,于是便追了上去。

但是,刚追出去100米远,张士松跳入河中,并开始游水。期间,交警一直用手电筒照着他。紧接着两声“救命”,张士松在河中开始扑腾,七八秒后沉入河底。溺水时间大概在9点02分左右。

9点24分,消防车抵达现场,10点02分救护车与医护人员也赶至现场,但是直到10点30分,橡皮艇才下水搜救。此时离张士松落水已经一个多小时。橡皮艇打捞一个多小时后,张士松的遗体被打捞上岸。

事后,家属认为,警方目睹张士松落水未施救,且在消防车、救护车抵达现场后仍未组织救援工作。在具备救援条件、救援人员的情况下,仍不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涉事交警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观点:

现在最主要的是交警是否构成“见死不救”!何为“见死不救”?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比如当时警方人员都不会水或者水性不好,且岸边没有施救物品,警方拨打了救援电话,这种情况就不应该视为见死不救。可如果警方不会水,也没有在附近搜寻救援物品,同时也没有拨打救援电话,那么,这种情况他就属于见死不救。

救援队在死者落水20分钟左右,便赶至了事发现场,说明当时救援队接到了求助电话。但是,交警当时有没有拨打这个救援电话,也应该调查清楚。

另外,救援队至现场后,并没有第一时间施救,而是一个多小时后才下水进行救援,具体是什么原因导致救援时间拖延,也需要调查清楚。

总之,这件事同时牵涉好几个部门,我们现在也说不准哪个部门存在过错,到底有没我过错,也不能盲目说交警一定有责任,一切都等调查结果。

男子为逃避交警查酒驾跳下立交桥摔成重伤是怎么回事?

3月28日晚,衡阳一名男子驾车途中遇交警查酒驾,在检查点前突然停车并弃车奔跑,随后又从立交桥护坡处跳下,不慎摔成重伤。经初步查明,该男子事发时疑似酒驾,相关调查仍在进行。

衡阳市蒸湘区交警大队三中队在华新立交桥北西侧辅道中段设点,查处交通违法行为。20时30分左右,一台牌照为粤B33***的黑色小车在蔡伦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华新立交桥辅道,距检查点30多米时,该车突然停下,驾驶人打开车门弃车奔跑,在距离车辆50余米处,该驾驶人从辅道与引桥二层夹角处滑下3米多长的斜坡绿化带,然后从2米高的护坡处跳至一层,摔倒在蔡伦大道上。

执勤民警一边赶往男子摔落点,一边拨打120急救电话。20时50分左右,救护车赶到。目前,该男子未脱离生命危险。

经初步查明,驾驶人熊某,男,45岁,衡阳市雁峰区人,事发时疑似酒驾,血样已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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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2-07-08 21:47:09  回复该评论
  • 下事情的经过:9月15日晚间,死者张士松驾车至贾汪区山水大道世纪桥处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酒驾。张士松当时属于酒驾,便弃车拔腿逃跑,交警见有人弃车逃跑,于是便追了上去。但是,刚追出去100米远,张士松跳入河中,并开始游水。期间,交警一直用手电筒照着他。紧接着两声“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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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2-07-08 22:22:07  回复该评论
  • 驾跳下立交桥摔成重伤是怎么回事?3月28日晚,衡阳一名男子驾车途中遇交警查酒驾,在检查点前突然停车并弃车奔跑,随后又从立交桥护坡处跳下,不慎摔成重伤。经初步查明,该男子事发时疑似酒驾,相关调查仍在进行。衡阳市蒸湘区交警大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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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2-07-08 23:09:57  回复该评论
  • 男,45岁,衡阳市雁峰区人,事发时疑似酒驾,血样已送检测。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9 02:05:53  回复该评论
  • 的神经之后,男子找准时机突然跳河,这样的话交警是无法做出快速反应的。柳州一男子酒驾被查,居然直接跳江!民警发现其中还存在猫腻柳州一男子被查出酒驾,结果居然直接从桥上跳入江!民警一查发现,男子一个多月前醉驾被抓,还处在取保候审期……5月8日凌晨2时许,在柳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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