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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调查是什么
经侦协助调查意味着公民为维护公序良俗、社会和谐、民生安定而自愿采取的、配合警察或其他部门开展调查的行动。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具有作证的义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什么是协助调查?调查的时间不能超过多长时间?
协助调查是指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根据侦破案件的进程和需要,被侦查机关收入或纳入办案组并指定协助、参与案件的调查和侦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以上这些规定,为“协助调查”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协助调查”既有可能仅仅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证义务,也有可能是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臵程序。有时在尚未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暂时还无法实施拘留和逮捕,所以就会先以“协助调查”之名与对方接触,然后在盘问出更多证据之后再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协助调查不超过24小时,在申请后,可延长至48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协助调查一般会有什么
协助调查:从字面解释,应该是“询问证人”,而对证人的询问,警察是不可以强制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嫌犯,警察是可以抓人的,即强制传唤(最长24小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警察是可以抓人的,即拘传(最长12小时)。但治安传唤、拘传,都不是协助调查,而是调查,其前提是警察已经有了嫌犯违法犯罪的证据或线索。 【法律依据】
《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拓展资料】
弄清“协助调查”的概念后,如果警方来敲门,一定要警方出示“传唤证”或“拘传证”。
接受调查和协助调查区别:
1、意义不同:接受调查就是这个人被公安调查,交待问题;协助调查就是指这个人向公安机关说明其他人的问题。
2、责任不同:接受调查和协助调查中二者责任重大,但接受调查者的配合度要求更高一些,主体围绕的就是被调查的人,协助调查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3、情况不同:协助调查的使用可能有几种情况:一是仅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证义务;二是作为一个由头,以便抓捕当事人。三是在尚未掌握足够证据但又觉得某人可疑的情况下,暂时还不能判定是否需要对该名人士实施拘留,而接受调查的嫌疑度要更大一些。
"协助调查"是怎么回事?
被警察带去协助调查一般会关二十四小时之内,会通知家人。
如果是单单的协助调查,没有违法犯罪,是24小时的时间,但是公安机关的协助调查,例如刑警队,经侦队,禁毒队这些所说的协助调查,基本都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在经过48小时的调查后,大部门都是转送到看守所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协助调查”并不是一个具有非常严格定义的法律术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以上这些规定,为“协助调查”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法律并没有对于针对作证行为进行更细节性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妨害诉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既包括不让法院调查取证,不向法院提供所需要的证据,也包括对法院调查取证的请求不予理睬。
妨害法院调查取证,指对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使法院无法得到所需证据,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主要包括管理某些文书档案的单位以及实际握有某一证据或者在该处可能查到某些证据的单位。
2、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修改为“有关单位”,从而涵盖了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股票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在内的负有管理金融账户义务的金融机构。
并在原有的规定中增加了“扣押”、“变价”两种执行措施,扣押是指法院对有关的金融资产凭证予以扣留,避免被执行人占有、处分;变价是指对被执行人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予以折现,以达到清偿债权人债权的目的。
3、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的规定,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对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等有关金融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持有涉案仓单、提单、支票、身份证、驾驶证、营业执照等票证的单位,应当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上述处罚措施中,拘留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原有的罚款容易被转嫁到单位经营成本中,对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利益难以触及,从而威慑不足的情况,提出更为严厉的对个人适用的强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拘留措施时应当以适用罚款后相关责任人员拒不改正为前提。如果罚款和责令改正后,有关单位纠正了违法行为,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就不能予以拘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什么是协助调查?
协助调查是公民为维护公序良俗、社会和谐、民生安定而自愿采取的、配合警察或其他部门开展调查的行动。协助调查是自愿的,这是没有任何强迫性质、自发的高尚行为,因此也无须通过法规对其细节进行约束和规范。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协助调查既有可能仅仅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证义务,也有可能是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臵程序。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对于协助调查没有违法犯罪的公民,最长时间询问时间是24小时。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参考资料:《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