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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查黑车_一人执法查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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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查黑车一般怎么查

一般情况下是设点检查,也会根据有关人员的举报进行查处,但是不予许钓鱼执法,抓黑车是运管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能,有时候不能以抓为主,还要在社会上积极地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宣传让广大司机朋友自觉守法,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不要乘坐黑车。

通常来说,查处黑车需要有人证和物证作为证据。人证就是需要乘客在车上,或者乘客能够提供相应的交易记录等并能够出面证明确实刚乘坐过车辆;物证就是要现场查处汽车,而不能用昨天的运营情况来证明今天的违法事实,当然也可以参考原先的作为辅助证据。

如何举报非法营运黑车

这里的合法营运车辆通常就是指有合法手续正常跑专线的大客车,因为黑车就是和他们抢生意。黑车利用自身比较机动灵活的方式和更好的服务等优势在很多地区日常的生意已经足以匹敌合法车辆了。

假设一个地区一条专线的正常客流是每天50人,但是有的黑车联合起来能够抢走40人,这种情况下大客车还赚什么钱呢,而且,一台大客车一般来说光购置费用就是60万左右,但是营运年限现在只有7年,高级客车可以营运8年,再加上手续、司机工资、线路管理费用等等。

每天、每月、每年的费用消耗是非常高的。但是,假设每天营运拉的乘客都被抢走了,营运一天还不够油钱和司机工资,那他们除了选择举报黑车还能怎么办呢。所以,合法客车举报黑车既是被逼无奈也是为了能够自己生存下去。

常用的举报手段就是雇人盯梢,通常两台车或者三台车一起前后夹击,在每天黑车经过或者乘客经常上下车的路段安排人盯着,或者紧跟在黑车后面,在合适的时机拦截黑车打电话给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到达现场后查处黑车。

运管所抓黑车执法程序

一般情况下是设点检查,也会根据有关人员的举报进行查处,但是不予许钓鱼执法,抓黑车是运管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能,有时候不能以抓为主,还要在社会上积极地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宣传让广大司机朋友自觉守法,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不要乘坐黑车。

通常来说,查处黑车需要有人证和物证作为证据。人证就是需要乘客在车上,或者乘客能够提供相应的交易记录等并能够出面证明确实刚乘坐过车辆;物证就是要现场查处汽车,而不能用昨天的运营情况来证明今天的违法事实,当然也可以参考原先的作为辅助证据。

资料扩展:

运管所抓到黑车的处理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罚款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是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行驶证、上岗证等证件的机动车辆即可被视为是非法营运的黑车,非法营运就是指扰乱客、货运市场秩序,并存在许多不安全、不稳定的因素的黑车。

一、根据 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钓鱼执法是否犯法?

“钓鱼执法”是否违法

今天你违规了吗?今天你被交警暗查超速了吗?今天你在十字路口被: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罚款了吗?今天你在即停即走,拍照了吗?很多不违规被罚的,你有木有?如果有就联合起来告他,有QQ群的建个群,日照的社会零距离可能不敢报道,希望有知道生活帮的记下电话号吗。联合起来共同诉讼

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概念简介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产生原因执法经济是钓鱼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比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没款提成等等),我们的“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眼前发生的问题,不算最严重的。仅就查处黑车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早些年,媒体还披露过在甘肃省,在短短一年时间里,三个不同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与同一个毒贩合作,分别制造了三起“贩毒案”,导致两人一审被判死刑、一人一审被判死缓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极端恶性案件。

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他们败坏了“正义”和“正义感”的名声,使社会诞生出大量不从事生产性、创造性劳动的寄生虫,也使法律、公权力的公信陷于崩溃的危险边缘。

个案维权有可能局部讨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动不了“钓鱼执法”被权力滥用的根。要对“钓鱼执法”斩草除根,必须先从源头上宣判“执法经济”的死刑,并且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聘用”各种社会人员。一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非考勿进、非有编制勿进;另一方面,任何执法机关都是由纳税人供养,没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样“按业绩提成”。

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此办法被俗称为“两次五五分成”。这就等于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个人联手设套盘剥司机。面对如此强势对手,绝大多数司机除了乖乖挨罚,哪有半点回手之力?

从这个利益链条中,我们看到,利益的始端和源头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给交通执法部门经费或所给经费很少,不足以维持部门生存,而是寄望于其创收;中端是执法部门,执法单位创收多少与单位和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创收得越多,单位提成和政府财政返回得就越多,领导和员工的奖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执法人员,单位又将创收任务分解给每一个执法人员,并与个人奖金、福利、考核、提职加薪等挂钩。这样就在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体及其成员的目标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而且现在执法部门法治意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想咋干就咋干。由于利益的驱动,更不把法律当回事,以致以罚代法屡禁不止。

实行方式[1]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专家质疑“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质疑,对“非法运营”法律上无明确界定。而在西方国家,为节省能源,政府还推广拼车行为。如果帮助路人也算“非法运营”,以后有病求救谁还敢停车。应松年教授认为“钩子拔钥匙”行为是一种强制行为,强制行为须有法律授权。他似乎在配合执法,但若无法律授权,那与抢劫有何区别?协管人员和钩子似乎都参与了执法,需要明确执法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群众可以取证、录音、举报,但拔车钥匙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权,不能随意委托别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场方式,协助抓一个车给多少钱。

程序违法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回顾类似行为造成的结果,发现在“鱼钩”上晃荡着的,除了当事人,还有更大的“鱼”——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沪上私家车车主张先生因为恻隐之心竟然引来“非法营运”的横祸。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近年来执法部门“钓鱼”让普通公民成为“违法者”而进行处罚的案件层出不穷,上海甚至发生过司机杀死“钩子”的事。

社会危害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

它更会引发严重的冲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加紧行政程序立法,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钓鱼式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交警一人执法合法吗

【法律分析】:交警不能一人执法。交警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正常办案一般是2个人执法(其中一人可以是协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 评论列表: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4 03:53:14  回复该评论
  • 了1万元才取回车。近年来执法部门“钓鱼”让普通公民成为“违法者”而进行处罚的案件层出不穷,上海甚至发生过司机杀死“钩子”的事。社会危害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4 07:00:04  回复该评论
  • 般情况下是设点检查,也会根据有关人员的举报进行查处,但是不予许钓鱼执法,抓黑车是运管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能,有时候不能以抓为主,还要在社会上积极地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宣传让广大司机朋友自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4 09:13:58  回复该评论
  • 乘客能够提供相应的交易记录等并能够出面证明确实刚乘坐过车辆;物证就是要现场查处汽车,而不能用昨天的运营情况来证明今天的违法事实,当然也可以参考原先的作为辅助证据。如何举报非法营运黑车这里的合法营运车辆通常就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4 11:43:03  回复该评论
  • ,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04 06:41:28  回复该评论
  • 按业绩提成”。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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