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
- 1、城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何确定
- 2、城市管理局职责范围
- 3、城管执法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 4、城管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 5、城管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城管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何确定
有如下工作职责:(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其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为人行道、桥梁、广场范围内)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标志牌匾)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用的征收和统筹管理、使用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市管理局职责范围
法律分析: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辖区内(乡、村庄规划区除外)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流动无证照个体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内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中心城区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
(九)指导监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及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十)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工作。
(十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
(十二)负责6米以下市政道路维护管理工作(包括路灯及附属设备)。
(十三)研究拟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和考核。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考核、监察工作。
(十四)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管辖行业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征收、申报工作。研究提出管辖行业的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等方面的政策建议。
(十五)负责本级智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工作。
(十六)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城市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督导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十七)负责推进城市管理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和技术引进工作。制定专业人才培养规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十八)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城管综合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主管部门,是城市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应属政府行政机构,(虽然北京等城市的城管执法局从成立之初就是政府机构,执法监察员就是公务员身份,但由于历史原因,还有一些城市的城管执法局并非正式的政府行政机构,有些甚至是事业单位,这与中央对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不符,随着中央综合执法改革的推进,这些不符合中央机构设置要求的情况将会得到改变)其职能主要是依法对城市管理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城管综合执法局的两方面职能
城管综合执法局,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是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即行政执法链条末端的执法监察,一般不含前端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权)的产物,一般包括两方面职能:
①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巡查监察职能;
②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处罚惩戒职能。
城管综合执法局的职能范畴
城管综合执法局以城市综合管理领域为切入点,是将过去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监察职能,即行政处罚惩戒与综合监督检查职能集中到一个机构,即综合执法局行使,这些职能一般覆盖以下范畴:
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开展巡查检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
综合执法不是简单多部门的联合执法(物理联合),而是将多部门交叉的执法监察权综合到一个机构(化学整合),成立专门的综合执法局。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综合执法监察的范围还在不停的扩大,强化综合监管,以减少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推诿扯皮、执法扰民等行政执法监察领域的突出问题,同时形成综合规划决策、到专业运行服务管理、到综合执法监察“两头收敛、激活中间”的橄榄型城市综合管理现代城市治理结构。
城管综合执法局机构的来源及其制度演变
城管综合执法局是城管执法监察制度演变的产物,是强化城市综合管理、依法管理的产物。《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探索经历了从城建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城建管理监察制度的诞生(1978—1995);第二阶段,城管监察综合执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阶段,城管综合执法监察的探索与发展(2012至2019) 。
城建监察的诞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城市建设事业迅猛发展,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建设管理问题凸显,地方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容环境监察入手,相继组建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的监察队伍,包括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房地产、风景名胜区等专业监察大队,通过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传统单位及社会主体依法履行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责任,这也是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早期发展阶段。
城管监察综合执法
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也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城建管理监察演变为更加综合的城市管理监察。1997年5月,按照国务院法制局对北京市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批复,北京市宣武区作为全国第一个试点,成立了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启动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1998年到2000年,北京市所有区县均完成了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组建。2003年1月,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基础上,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成立。
城管综合执法监察
2012年9月,北京市的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城管物联网平台投入运行,保障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作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一体化探索,成为依托信息技术推进城市综合管理与执法监察发展的新方向。2013年,北京市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更名时,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基础上增加了“监察”,正式更名为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强化城管执法的监察职能,明确了城管执法监察队伍的综合执法、综合协调、综合监管三大职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连续就城管执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并相继出台一系列关于城市管理与执法的重要文件,城管执法体制改革被放置于更广阔的政府服务转型与社会共治视野下审视,城管执法被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配套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就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的“五位一体”智慧化升级。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出的关于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2017年1月,《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发布,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规范。
参考资料:
宋刚, 王毅, 王旭.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J]. 城市发展研究, 2018, 25(12):119-127.
本刊编辑部. 综合执法改革与大数据环境下的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动态, 2019, (9):3-5.
本刊编辑部. 以执法监察一体化推进城市法治共治精治[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动态, 2019, (5):3-4.
城管简史:城市综合管理、城管监察与综合执法发展演进[EB/OL]. 城市管理与复杂性, 2018.
城管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城管是指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城管的职责特点
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去前往接受教育或罚款后,保证以后不会再犯以后才可以领回被扣物品,理论上城管没有没收物品和毁坏他人物品的权力。
城管作为我国一个独特的行政体系,在每个城市都有相应的城管执法者,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例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
城管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城管的工作分成管和罚两部分。
所谓罚就是执法,执法需要执法权,要通过考试拿到省法制办发的执法证,这部分人持有执法证的城管队员都是通常所说的“正式工”。协管员和小部分正式队员没有执法证,那么如果到路上巡查就只能做“管”的工作,也就是劝导啊,事先提醒之类,劝导不成则把问题转交给执法队员。执法队员除了执法,当然也做“管”的工作。
城管是一个主要行使处罚权的机构,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说“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无照经营本来应该工商处罚,违章建筑本来应该建设部门处罚,但为了行政效率,这些处罚权可以都交给一个机构去行使,避免扯皮推诿,于是城管应运而生。
1)城管部门有一些行政许可权,比如招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渣土运输许可。但大部分城管进行处罚的事,城管没有相应许可权,比如无照经营,营业执照是工商批的;违章建筑,规划许可证是建设部门批的。
2)城管行使的处罚权主要有下面这些,对于日常工作来讲,大多并不是一上来就处罚,还是以劝导为主。这也是比较官方的归纳,要注意的是只是把城管的工作归纳成这几项,而不是这几项的所有工作都是城管做。比如环境保护,城管只是管经营场所噪音、夜间施工噪音等一小部分,环保主要自然还是环保部门管的。
1、市容环卫。包括沿街立面装修的监管,招牌、广告牌设置的监管,渣土运输、消纳的监管,店铺超出门窗经营,沿街晾晒,公共场所派发小广告等等很多项。主要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
2、市政公用。像什么往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用消防栓取水,挖掘道路有没有经过审批之类。依据的法规很多,比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城市规划。就是查处违章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各种地方性法规。
4、城市绿化。查处破坏树木、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各地方性法规。
5、环境保护。处罚经营场所噪音,直接向河道排污,工地不采取措施防止扬尘等等一些行为。依据的法规很多但往往只有几条是城管管的。
6、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广场的乱停放等等。
7、工商。处罚无照的流动摊贩。这也是城管闻名世界的原因。
另外还有当地政府交办的工作。比如拆迁最后的强拆,比如去给什么”亮灯工程“做实地调查摸底,比如去实地考察停车场选址。
这些是书面上的说法,但实际上做的也确实是这些事,只不过,像无照商贩书面上看是不起眼的一条,但日常工作大概要占掉近一半的精力,另一半的大部门则被市容环卫类的事情占去。而像绿化,一名执法队员一个月也难碰到一起,一年有一个作出处罚的就不错了。大笔罚款主要来自规划类案件,但是指施工单位的违建,居民自家的搭建不怎么会罚款的,能拆就一拆了事了。城管内部也有分工,有人主要做规划执法,有人主要管市政公用设施,有人主要管小贩。
另外,城管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机关,都只是隶属于各地方政府,因此各地的城管在职能范围上是颇有些出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