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
如何找准职责定位,正确把握三转方向
纪检监察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方式,转变作风,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执纪监督职责,是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各种矛盾的集中凸显期。面对新形势,如何科学推进纪检监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成为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能力的关键。如何顺利在国有中实现“三转”也成为国企纪检监察干部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结合国企特征,接地气地理解“三转”
中纪委提出的三转是面向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的,如何将“三转”真正落地,就要切实结合国企自身的特点,结合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特点,焦点,风险点,不能照本宣科,教条地推进本单位“三转”工作的开展,否则就失去了“三转”的真正意义。因此要接地气地认识“三转”。
一要聚焦主业,强化职能发挥。要通过对外收缩战线、对内优化重组的方式,集中力量突击主业。按照“明确要求、牵头负责、直接相关”的处理原则,全面梳理、精减纪委监察部门牵
收集线索、信访初核、查办案件的工作量非常小,有的小单位甚至几年都无线索可查,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职责几乎没有实现。转变职能后,实现“再监督、再检查”后,“没有必要参加的不参加”、“不该管的交出去”,原来参与主业中的“阵地”要退出来,是否降低了纪委在围绕单位中心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使纪检监察工作边缘化?
2、环境顾虑:一起“转”才是真的“转”。“三转”的根本是转职能,但仅有纪委“转”是不够的,要其他相关部门一起“转”,才能真正实现职能的转变,各司其职,发挥其他职能部门的自我监督作用和纪委的再监督作用。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习惯不是短时间就能转变的,如何带动相关部门一起实现“转职能”,也是开展“转职能”的难点问题。
3、风险顾虑:纪委实现“再监督、再检查”的职能,退出“过程监督”的环节,其他部门自我监督若跟不上,“过程风险”将如何防范,要成为重点考虑的问题。
4、能力顾虑:“三转”就是改“种别人的地”为“种自己的田”,但是大多数中的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经验都是师傅带或者自己在实践工作中摸索,或者延续以往的工作经验,要开展“监督的在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对纪检监察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业务能力都有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很多单位纪检监察队伍能力参差不齐,因此对实现“三转”效果有所影响。同时聚焦查案主业之后,很多同志认为,纪检监察岗位的“天花板”效应更为明显,纪检监察干部职业通道更窄,更难吸引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也为队伍建设提出难题。
三、找准“关键点”,推进“三转”顺利实现
国有纪检监察进行“三转”,要结合自身特点,在找准定位、创新方式、强化作风上下功夫,这样才能扎根的土壤中,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1、准确定位,为落实“三转”夯实基础
纪检监察在“三转”中,应着力转变越位、错位的职责范畴,在转变职能中强化职能。要找准职能地位,强化主业意识,突出工作重点,分清责任任务,发挥好“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认真落实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厘清各职能部门工作边界,坚决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把该管的事管住、关好,避免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情况的发生,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做到“四个改变”。
一是改变原来成立或参加议事协调,参与业务部门业务检查等工作的习惯,运用廉政约谈汇报、提出监察建议等方式,履行监察职责,开展监察业务。
二是改变过去冲锋在前,牵头主抓的工作思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把监督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监管职能的监督上来,把监察力量从复杂的具体检查事务中解脱出来。
三是改变过去参与一般性业务的做法,向履职监督转变,采取问题导向,聚焦腐败问题、作风问题、纪律问题,集中精力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将监督主体错位为执行主体。
四是改变过去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的做法,把事前、事中的职责交还给业务主管部门,把职能回归到问责、问廉、问效上来,对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工作失职以及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定位职责的意思。
定位职责就是职能定位,它指在职能范围内行使职权。职能是指人、事物、所应有的作用。从人的职能角度讲,是指把一定职位的人完成其职务的能力;指事物的职能,一般等同于事物的功能;的职能一般包括所承担的侨务、职权、作用等内容。职能指的是一组知识、技能,行为与态度的组合,能够帮助提升个人的工作成效,进而带动对经济的影响力与竞争力。职能的基本内容包括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及社会保障职能。
请简述公安工作职责定位是什么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市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掌握控制危害国内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情报和动态,分析研究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特点,制定预防、打击对策和措施。
3、组织实施案件的侦破工作,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重大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组织指挥重大系列案件的侦破和全市性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4、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组织指挥处置重大骚乱、重大群体性事件、非法游行、非法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司法活动和重大治安事故,侦破重大治安案件。
5、组织实施出人境管理和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治安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全市消防工作,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其他严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