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
- 1、法院实现审判管理办公室单独设立,有什么好处
- 2、如何做好审判管理工作
- 3、法院审管办权力有多大,或者说是审管办主任的权力?主要做什么工作呢,对普通案件审理有制约吗
- 4、法院办案人员职位划分办公室的职能定位
- 5、如何做好法院审判工作提升审判质效
法院实现审判管理办公室单独设立,有什么好处
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围绕审判与管理两个中心把脉,把工作的目标定位于案件评查问责与质效(质量和效率)分析统计,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职能上的综合性。审管办是新时期审判管理改革的产物, 审判管理改革之前,法院内部曾流传这样一句话:“权力分散在法官,责任集中在院长,压力承担在法院。”院长、庭长直接指导办案,直接管理法官,担负着重大的审判管理职责,因此,法院的“一把手”普遍感到院长更难当了。审管办改变了以往审判管理职能不清、职责不明的状况,突出了审判管理在法院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强调了审判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健全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完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标准,强化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切实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作用,通过法官评价体系的运行,促进廉洁高效、司法公正、执法为民,并将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二是性质上的专门性。法院内部管理机构过去主要有实施队伍管理的政治部、实施机关事务管理的办公室、实施调研统计的研究室等,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实施审判业务的管理。各审判机构既履行审判职能又履行管理职能,往往是“重审判轻管理”,且在相互协调配合方面,常常是“重局部轻全局”。因此,建立独立的、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势在必行;三是地位上的权威性。法院管理包括三大系统,即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通过三个机构来实施,即审管办、政治部和办公室(含行装处),类似军队的“司政后”三大机构。作为审判机关,队伍管理和政务管理最终目的还是为审判核心工作服务的,这两项管理的目的都是为更好地促进审判,因此,三项管理应密切协调配合,积极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快速进入良性有序的发展。
如何做好审判管理工作
一、审判管理的定义
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①
审判管理既是一种管理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管理手段。单独来看,审判管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将审判管理放到法院整个系统中来看,审判管理是法院党组的一种管理方法,即由对审判业务的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活动,达到管理法院人才队伍,整合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在这个层面,院党组是审判管理的决策者、指挥者、政策制定者,审管办是具体执行者、协调者、监督者。管理对象是审判工作、司法过程、审判质效和司法资源,具体的审判工作中管理对象的操作者是办案人员,也可以说办案人员是审判管理执行活动中的被执行者。同时,办案人员也是审判管理的管理者,他们决定着案件的进展和质量。因此,审判管理就是通过监控审判流程、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节点提示等活动。
二、当前形势下审判管理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社会因素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未来几年,西部欠发达地区将快速掀起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热潮,步入经济社会后发赶超的“快车道”,社会矛盾也将随之不断增加。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人民法院该怎样发挥职能作用以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切实担负起为经济社会赶超跨越发展保驾护航的历史重任。
(二)司法公信力下降
缺少公信力的司法无法承担起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和其生命力的保证。②如今,司法个案的不公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产生质疑,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出了问题,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是找领导,找上级。据国家信访局近年的相关资料统计,“求决类”信访在各类信访中比例最大,而涉法信访案件在“求决类”信访中的比例已经超过了30%。这些数据都充分体现了司法公信力缺失问题严重。
(三)出现对司法新期待、新要求
一方面,虽然当前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也有不少诉讼当事人对法律一知半解,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不仅要了解部门法,还要对整个法律体系融会贯通,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否则,会加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因而对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较以往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明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及透明等要求愈加迫切和强烈,对案件进程和审判结果更加关注,对审判工作产生了新的期盼。
基于以上分析,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意义重大。
三、审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铜仁市地处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对于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时间比较晚。 2011年我市两级法院才开始正式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到目前为止,仍有个别基层法院没有独立的审判管理管理办公室),对于审判管理工作经验不足、基础薄弱。一些老同志以及一些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工作不理解,有抵触、排斥的情绪,对审判管理工作不予配合。因此,此项工作的开展,我们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过,从近两年的审判管理实践看,我市审判管理工作开展以来,收效显著。通过实行审判管理工作,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凝聚力,使干警将工作的重心统一到执法办案上来。通过质效考核、案件质量评查、审限流程跟踪,形成了争先恐后、你追我赶的审判业务比拼形势。办案人员对审限节点的把握增强,办案水平得到极大提升,案件质量得到一定的保障,司法公信力得到加强,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得到切实彻底解决。尽管如此,审判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审判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剖析:
(一)本末倒置,视管理手段为管理目的
调解率、撤诉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指标。通过指标监控发现,有的基层法院调解率、撤诉率高达80%以上,这充分证明人民法院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扎实有效。与此同时,有的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申请执行率却达20%以上。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一方面为了实现高调解率在考核中获得加分,另一方面因为调解结案不用写判决书那样麻烦和承担风险。为了以上两个理由,办案人员会想尽一切办法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故意使案件久调不决,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为了尽快结案,有时不得不违背真实意愿,牺牲一部分利益,达成调解协议;法官经常采用的“背对背”调解方法,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这种方法会丧失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往往在调解时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输送不对称的信息,由于很多当事人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如果不接受调解的法律后果没有清楚的认识,就稀里糊涂地接受调解,事后发现其实可以得到赔偿更多,也不能再反悔,这样容易引起新的矛盾,也容易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上述情况表明有相当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子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定纷止争,只是片面追求高调解率、高撤诉率而结案的。把调解率、撤诉率这两个指标当做目标而不是管理手段。同样,在其他指标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唯数据论、唯指标论的指标异化现象。
(二)部分办案人员存在抵触行为
个别办案人员对审判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将审判管理工作认为是挑刺找茬,个别法官以自己是老资格,认为有些审管办的人员是业务没有自己精通、级别没有自己高,没有资格对业务庭的案件进行“指手画脚”,因而存在对立抵触情绪。个别被查出卷宗质量问题的办案人员逃避问题,反复狡辩,否认查找出来的问题,不愿意整改。
(三)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审判人员程序意识不强、办案能力有待提高。有的离婚案件直接跳过调解前置程序;有的宣告失踪案件没有向被宣告失踪人户籍所有地调查核实就发出公告宣告失踪;有的卷宗内证据全部收复印件,没有收原件等。
二是审管办人员能力有待提高。审管办人员大多是拥有办案经验但长时间未从事具体审判业务的老法官和新进的没有审判经验的年轻工作人员组成。这种一老一少的组合,会造成老的有经验但法律知识没有及时更新,或者长期从事某一部门的审判业务工作而对其他工作不甚熟悉,或因年龄偏大对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如网上办案系统的操作不熟悉等。年轻的工作人员有知识、能够运用新的一些办公系统进行统计分析,但又缺少相应的工作经验。这也使得一些业务部门的人看不起审管办的人,也就不把审管办当一回事。
(四)审管办部分人员思想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
个别同志认为审管办就是一个养老的清闲部门,案子办得好与坏与自己无关,那是业务庭的事情,不用自己承担风险。评查的工作也只是应付而已,不愿意过多地去行使审判管理职权,认为这样会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比如有的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千篇一律,由于每次案卷评查出的问题都大致相同,例如:送达回证填写不完整、裁判文书出现错别字、当事人捺印没有没有注明手印名称等。因此,有的评查人员要么随便看几本卷宗要么干脆就不看,在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上随便写几句常见问题以应付了事。甚至有次被评查的卷宗明明已经全部捺手印,却还是在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上写出没有捺手印等。
四、原因分析
(一)指标设置不够合理
进行审判管理必然会涉及到数据和指标,这是必须的手段。由于手段与目的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在实际追求指标的过程中,极容易将手段当成目的。出现调解率、撤诉率高,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原因是过分追求该项指标造成的。办案人员为提高调撤率,就可能通过软硬兼施,采取各种方法达到目的。调解率是高了,但是采用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却没有能达到。之所以会过分的追求撤诉率和调解率这两个指标的数值,是因为指标设置不科学,没有为该指标设定上限,这样会导致办案人员将追求高指标作为目的,从而出现导致指标异化,与设置该指标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要解决唯数据论,导致本末倒置的问题,应对每一项指标根据各个法院或者某一区域的法院系统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个合理的上下限区间。
(二)没有奖惩导致监控乏力
对于审管办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人员就是不去整改,被评查出的大多问题几乎期期雷同。出现评而不改,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和奖惩挂钩,没有建立相关的机制进行激励和约束。这就导致办案人员依旧我行我素,错误依然存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形同虚设,审判管理目标无法实现。
(三)文化软实力薄弱
卷宗出现质量问题,最重要的原因是办案能力有待提高。办案能力不高既表现为整体水平,又表现为个体能力。有的办案人员有工作经验,但理论功底不强;有的办案人员理论丰富,但实践经验欠缺。法院人才队伍呈现两极分化化、青黄不接的现象严重,要么是具有办案经验的40岁以上老法官,要么是具有学历却没有经验的30岁以下大学毕业生。人才队伍的能力不均衡造成了司法能力的良莠不齐和整体欠缺。文化软实力欠缺,是造成法院对外司法能力缺乏的一个原因。
(四)领导对审判管理的关心支持有待加强
有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不是由一把手亲自抓,而是由副院长分管,并且审管办的级别与其他庭室相同,甚至有些业务庭的庭长同时是审委会委员,比审管办主任的级别高,再加上个别业务庭自认为自己才是长期从事审判业务工作,自己才是业务方面的专家,对审管办的人根本就看不起。因此,就导致审判管理工作执行不力。案件质量评查时,个别评查人员害怕得罪人,不敢认真查找错误,态度不端正,评查不认真,敷衍了事,查找一些皮毛、瑕疵,甚至评查出一些根本不存在错误的问题。有自身思想认识的不足,同时也有害怕因为认真开展工作得罪同事,却得不到领导支持、信任,于是为求自保,敷衍搪塞。
五、对策建议
(一)设置合理的指标体系,实现科学管理
任何管理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审判管理也不例外。审判工作有自己的特殊之处,进行审判管理必须在不违背审判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运用定量分析作为审判管理的一种管理方法,开启了法院管理史上科学管理的先河,审判业务的工作成效由过去单一的定性分析到用数据说话,是法院管理的一大进步。定量分析使得一切工作成果都可以通过数据展示,数据更客观、更公正。但也该看到过分的依靠定量分析也会带来一些弊端。定量分析只是一种手段,过分的运用定量分析,只会导致本末倒置,舍本求末。定量分析主要适用于一些自然科学领域的计算、经济效益的增减等。因为数据本身是客观的、中立的东西,它是人计算出来的,如何计算,怎样在审判管理中利用也是人操作的,很容易造假。然而,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也是一项涉及到公平正义的实践性工作。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情况仅仅用数据本身无法去完全衡量和全面感知。公正与效率、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以及政治效果好不好,也无法用简单的加减乘除来度量。当然,指标和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评估审判工作的好坏,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此,在审判管理活动中,我们要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每一项指标都根据各地不同的现实情况,多一些柔性管理,同时设定上限和下限,并且对指标的上下限根据不同情况尽力放宽泛一些。在指标的基础上,将审判管理的重心放在司法为民的效果上。例如,有的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窄,辖区人口少,收案数量少,但是法院的各个机构设又必不可少。那么,对其法院人均结案数和法院人均结案数该项指标就应当适当降低,要不然就形成天然的不公平。应授权各个法院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来调整相应指标以及指标区间。比如,基层法院民一庭、民二庭的案件一般都要比派出法庭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的调解率一般要比派出法庭低。因此,在法院各部门之间也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设置指标的上下限,将机关民庭的调撤率指标设置比人民法庭更低,这样才能做到科学合理。
(二)引入监督机制,确立权利制衡态势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就会诞生腐败和独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提出:“审判管理就是规范、引导、促进和服务审判。”可以说将审判管理作为法院的三大管理之一,本身就是将监督功能引入法院管理活动之中。而在审判管理活动内,也应引入监督体系,避免权利过于集中和没有监督,产生权利寻租,甚至腐败。
一是引入复议程序。针对评查出问题的案件,给予办案人员3-5天提出异议的时间,如果有异议,由被评查人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再由评查人员组成评查小组结合异议申请讨论评查的问题是否客观真实给予答复,如果被评查人员不服评查小组意见,可以将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审委会最终决策。没有异议或超过异议期,则进行通报,相关人员必须整改,并且以通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是评查和整改分离。评查和整改由两批不同的人员操作,形成审判管理工作内部权力监督和制约,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也便于发现评查中发现不了的问题,避免矛盾尖锐,过于集中针对某个特定的评查人员。
(三)建立激励惩罚制度,变被动接受为主动行为
针对评查人员积极性不高、懈怠的问题和被评查人员不整改、逃避的问题实行奖惩制度。当被评查人员被评查的案件没有评查出问题的,办案效果和质量较好的给予奖励。反之,评查出问题不积极整改的应于惩罚。“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管理应要通过利益的分配来调节人们的行为,通过引入合理的奖惩机制,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自然就会使被管理者变被动为主动,形成你追我赶的良好局面。如果没有相应的奖惩制度和措施,审判管理就显得苍白无力。
(四)重在服务审判,实行人性化管理
要坚持服务审判的理念,在实施审判管理的过程中,要管理到位,又不能越位,不能以管理为名干涉法官的审判权;要尊重审判规律,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既要通过管理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又要在管理中尊重法官的权利,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审判管理工作内容比较广泛,既有传统的审判管理内容,也有信息化建设等现代管理手段,既有宏观的管控,也有微观的指导;在制度设计、制度落实、管理科技手段的实现等工作中,对围绕管理所需要的各类资源进行有效调动整合。形象地说,审管办的工作人员既是统计员、分析员、预报员,又是评论员、监督员、服务员。审判管理权来源于院党组和审委会的授权,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法院审判工作宏观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院党组确定的工作中心,以加强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主线,不断创新管理,为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运行机制向院党组建言献策,提供决策参考;审管办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中,是审委会、院长的参谋和助手,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是法院专事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因此,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沟通作用,使各部门的审判工作形成合力。审管办要为人事部门开展审判业绩考核和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客观、科学、合理的依据,要配合司法政务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物质资源配置等保障工作,共同推动法院管理工作水平总体提高。
(五)制定统一规范的案件审判流程操作细则
针对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的整改不力,被评查人员不服的问题,为了减少因为标准不一引起的矛盾,使管理、监督更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审判管理目标清晰,执行准确,操作简单明了,实现审判管理科学化,可制定统一规范的案件审判流程操作细则。含具体的操作方法、操作标准。比如:卷宗装订,分不同的情况,是怎样的装订顺序。裁判文书如何排版,字体,行间距,遇特殊情况怎么处理。等许多程序、形式方面的操作流程以具体的统一的书面建章立制。
(六)加强学习、提升能力、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面对司法公信力下降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要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期待。必须从根本提高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注重对中青年干警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能力的培养,加强对中年干警理论水平的学习深造。将办案业务人员与实施审判管理的人员进行定期交流,避免办案人员不懂审判管理,或者进行审判管理的人员不懂审判业务的情况。高度重视学习,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审判管理工作既要懂政治,又要懂业务;既要加强对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习,领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及上级人民法院指示精神,深刻把握人民法院当前的工作使命和方向。又要加强对审判业务的学习,特别是加强对一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将审判经验丰富、对审判工作熟悉、具有管理能力、公正廉洁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审判管理岗位。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优质的服务,才能创造出优秀的司法“产品”来回报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期待,才能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法院审管办权力有多大,或者说是审管办主任的权力?主要做什么工作呢,对普通案件审理有制约吗
法院审管办主要是管理、监督、监察审判及判决书是否程序合法,是否存在错误。不是热门部门。权力有,时大时小,看是否有案件审判出问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判机关,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院办案人员职位划分办公室的职能定位
法院里各个职位的职责:
(一)办公室
下设秘书科、综合科、档案科、办公自动化科。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院年度中心工作分解立项事项,承办经院领导批办的有关部门转交的事项,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院文秘、档案、保密及印章管理工作;起草各类综合性材料;负责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外事工作;负责死刑执行的协调工作,撰写布告。
(二)立案庭
负责市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不服基层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保全栽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审理管辖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审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而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三)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案件;审判《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审判一、二审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
合治理工作;审判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求案件。
(四)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食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人身关系的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审判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申请承认外
国法院离婚判决和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民事侵权纠纷和农村承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
的申请。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及著作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案件,
证券、期货、票据、公司、股权、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审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二审涉外案件;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涉外民事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决的案件;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九)民事审判第五庭
审判一、二审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赠与、租赁、预售、按揭、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征地拆迁、回迁、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办理基层人民法院有关请示的案件;办理相关的复议案件;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负责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审判监督庭
审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再审的案件3审查不服基层法院确认决定的申诉案件和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市法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经基层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基层法院复查、但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检查评查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执行局
协助省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管理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十一)执行一庭
研究提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总体部署,掌握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动态;负责执行局文秘、会议、调研、信访、档案等工作;负责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负责执行案件的异议审查,研究答复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配合干部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十二)执行二庭
负责执行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受委托执行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受理非诉讼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统一调配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和装备,统一组织全市法院执行和专项执行行动;处理执行中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
(十三)执行三庭
管理本市与外地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案件,负责协调本市与外地法院之间、本市法院之间执行争议案件;负责协调地方各部门及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分歧或争议;督促、催办有关执行案件及下级法院久拖未执结的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的案件;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执行本院和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出并组织实施需要提级执行的案件。
(十四)书记员处
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管理;负责本院书记员各项工作的统一安排;负责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十五)研究室
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和指导下级法院的调研工作;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就法律适用问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编辑市法院调研刊物;采集整理历史资料,组织编纂市法院院志、年鉴等;负责司法统计和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
(十六)教育培训处
研究、制订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法官在职进修培训;负责院的普法教育;负责全市法院人员学历班、课程班的招生和管理事项。
(十七)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管理院的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院机关有关行政事务管理,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下级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管理和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负责院(含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负责对通讯(电台、电话)、摄影、摄像、录音等技术设施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监督和指导机关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
下设财务科、装备料、技术科、司法鉴定科。
(十八)监察室
负责纪检组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查处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与司法监督员的联络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接访工作;检查、督办案件。
政治部
主管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管理干部处、组织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十九)干部处
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协助区、县级市党委考察协管干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3组织落实基层法院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3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
(二十)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上级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约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另外)司法警察支队(直属行政单位)
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协调辖区内或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参与执行等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全市法院枪支、弹药、械具的使用;负责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下设警务保卫科、法警一大队、法警二大队、法警三大队。
如何做好法院审判工作提升审判质效
一、审判管理的定义 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① 审判管理既是一种管理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管理手段。单独来看,审判管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将审判管理放到法院整个系统中来看,审判管理是法院党组的一种管理方法,即由对审判业务的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活动,达到管理法院人才队伍,整合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在这个层面,院党组是审判管理的决策者、指挥者、政策制定者,审管办是具体执行者、协调者、监督者。管理对象是审判工作、司法过程、审判质效和司法资源,具体的审判工作中管理对象的操作者是办案人员,也可以说办案人员是审判管理执行活动中的被执行者。同时,办案人员也是审判管理的管理者,他们决定着案件的进展和质量。因此,审判管理就是通过监控审判流程、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节点提示等活动。 二、当前形势下审判管理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社会因素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未来几年,西部欠发达地区将快速掀起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热潮,步入经济社会后发赶超的“快车道”,社会矛盾也将随之不断增加。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人民法院该怎样发挥职能作用以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切实担负起为经济社会赶超跨越发展保驾护航的历史重任。 (二)司法公信力下降 缺少公信力的司法无法承担起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和其生命力的保证。②如今,司法个案的不公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产生质疑,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出了问题,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是找领导,找上级。据国家信访局近年的相关资料统计,“求决类”信访在各类信访中比例最大,而涉法信访案件在“求决类”信访中的比例已经超过了30%。这些数据都充分体现了司法公信力缺失问题严重。 (三)出现对司法新期待、新要求 一方面,虽然当前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也有不少诉讼当事人对法律一知半解,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不仅要了解部门法,还要对整个法律体系融会贯通,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否则,会加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因而对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较以往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明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及透明等要求愈加迫切和强烈,对案件进程和审判结果更加关注,对审判工作产生了新的期盼。 基于以上分析,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意义重大。 三、审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铜仁市地处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对于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时间比较晚。 2011年我市两级法院才开始正式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到目前为止,仍有个别基层法院没有独立的审判管理管理办公室),对于审判管理工作经验不足、基础薄弱。一些老同志以及一些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工作不理解,有抵触、排斥的情绪,对审判管理工作不予配合。因此,此项工作的开展,我们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过,从近两年的审判管理实践看,我市审判管理工作开展以来,收效显著。通过实行审判管理工作,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凝聚力,使干警将工作的重心统一到执法办案上来。通过质效考核、案件质量评查、审限流程跟踪,形成了争先恐后、你追我赶的审判业务比拼形势。办案人员对审限节点的把握增强,办案水平得到极大提升,案件质量得到一定的保障,司法公信力得到加强,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得到切实彻底解决。尽管如此,审判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审判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剖析: (一)本末倒置,视管理手段为管理目的 调解率、撤诉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指标。通过指标监控发现,有的基层法院调解率、撤诉率高达80%以上,这充分证明人民法院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扎实有效。与此同时,有的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申请执行率却达20%以上。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一方面为了实现高调解率在考核中获得加分,另一方面因为调解结案不用写判决书那样麻烦和承担风险。为了以上两个理由,办案人员会想尽一切办法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故意使案件久调不决,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为了尽快结案,有时不得不违背真实意愿,牺牲一部分利益,达成调解协议;法官经常采用的“背对背”调解方法,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这种方法会丧失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往往在调解时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输送不对称的信息,由于很多当事人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如果不接受调解的法律后果没有清楚的认识,就稀里糊涂地接受调解,事后发现其实可以得到赔偿更多,也不能再反悔,这样容易引起新的矛盾,也容易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上述情况表明有相当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子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定纷止争,只是片面追求高调解率、高撤诉率而结案的。把调解率、撤诉率这两个指标当做目标而不是管理手段。同样,在其他指标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唯数据论、唯指标论的指标异化现象。 (二)部分办案人员存在抵触行为 个别办案人员对审判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将审判管理工作认为是挑刺找茬,个别法官以自己是老资格,认为有些审管办的人员是业务没有自己中国、级别没有自己高,没有资格对业务庭的案件进行“指手画脚”,因而存在对立抵触情绪。个别被查出卷宗质量问题的办案人员逃避问题,反复狡辩,否认查找出来的问题,不愿意整改。 (三)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审判人员程序意识不强、办案能力有待提高。有的离婚案件直接跳过调解前置程序;有的宣告失踪案件没有向被宣告失踪人户籍所有地调查核实就发出公告宣告失踪;有的卷宗内证据全部收复印件,没有收原件等。 二是审管办人员能力有待提高。审管办人员大多是拥有办案经验但长时间未从事具体审判业务的老法官和新进的没有审判经验的年轻工作人员组成。这种一老一少的组合,会造成老的有经验但法律知识没有及时更新,或者长期从事某一部门的审判业务工作而对其他工作不甚熟悉,或因年龄偏大对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如中国上办案系统的操作不熟悉等。年轻的工作人员有知识、能够运用新的一些办公系统进行统计分析,但又缺少相应的工作经验。这也使得一些业务部门的人看不起审管办的人,也就不把审管办当一回事。 (四)审管办部分人员思想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 个别同志认为审管办就是一个养老的清闲部门,案子办得好与坏与自己无关,那是业务庭的事情,不用自己承担风险。评查的工作也只是应付而已,不愿意过多地去行使审判管理职权,认为这样会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比如有的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千篇一律,由于每次案卷评查出的问题都大致相同,例如:送达回证填写不完整、裁判文书出现错别字、当事人捺印没有没有注明手印名称等。因此,有的评查人员要么随便看几本卷宗要么干脆就不看,在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上随便写几句常见问题以应付了事。甚至有次被评查的卷宗明明已经全部捺手印,却还是在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上写出没有捺手印等。 四、原因分析 (一)指标设置不够合理 进行审判管理必然会涉及到数据和指标,这是必须的手段。由于手段与目的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在实际追求指标的过程中,极容易将手段当成目的。出现调解率、撤诉率高,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原因是过分追求该项指标造成的。办案人员为提高调撤率,就可能通过软硬兼施,采取各种方法达到目的。调解率是高了,但是采用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却没有能达到。之所以会过分的追求撤诉率和调解率这两个指标的数值,是因为指标设置不科学,没有为该指标设定上限,这样会导致办案人员将追求高指标作为目的,从而出现导致指标异化,与设置该指标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要解决唯数据论,导致本末倒置的问题,应对每一项指标根据各个法院或者某一区域的法院系统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个合理的上下限区间。 (二)没有奖惩导致监控乏力 对于审管办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人员就是不去整改,被评查出的大多问题几乎期期雷同。出现评而不改,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和奖惩挂钩,没有建立相关的机制进行激励和约束。这就导致办案人员依旧我行我素,错误依然存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形同虚设,审判管理目标无法实现。 (三)文化软实力薄弱 卷宗出现质量问题,最重要的原因是办案能力有待提高。办案能力不高既表现为整体水平,又表现为个体能力。有的办案人员有工作经验,但理论功底不强;有的办案人员理论丰富,但实践经验欠缺。法院人才队伍呈现两极分化化、青黄不接的现象严重,要么是具有办案经验的40岁以上老法官,要么是具有学历却没有经验的30岁以下大学毕业生。人才队伍的能力不均衡造成了司法能力的良莠不齐和整体欠缺。文化软实力欠缺,是造成法院对外司法能力缺乏的一个原因。 (四)领导对审判管理的关心支持有待加强 有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不是由一把手亲自抓,而是由副院长分管,并且审管办的级别与其他庭室相同,甚至有些业务庭的庭长同时是审委会委员,比审管办主任的级别高,再加上个别业务庭自认为自己才是长期从事审判业务工作,自己才是业务方面的专家,对审管办的人根本就看不起。因此,就导致审判管理工作执行不力。案件质量评查时,个别评查人员害怕得罪人,不敢认真查找错误,态度不端正,评查不认真,敷衍了事,查找一些皮毛、瑕疵,甚至评查出一些根本不存在错误的问题。有自身思想认识的不足,同时也有害怕因为认真开展工作得罪同事,却得不到领导支持、信任,于是为求自保,敷衍搪塞。 五、对策建议 (一)设置合理的指标体系,实现科学管理 任何管理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审判管理也不例外。审判工作有自己的特殊之处,进行审判管理必须在不违背审判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运用定量分析作为审判管理的一种管理方法,开启了法院管理史上科学管理的先河,审判业务的工作成效由过去单一的定性分析到用数据说话,是法院管理的一大进步。定量分析使得一切工作成果都可以通过数据展示,数据更客观、更公正。但也该看到过分的依靠定量分析也会带来一些弊端。定量分析只是一种手段,过分的运用定量分析,只会导致本末倒置,舍本求末。定量分析主要适用于一些自然科学领域的计算、经济效益的增减等。因为数据本身是客观的、中立的东西,它是人计算出来的,如何计算,怎样在审判管理中利用也是人操作的,很容易造假。然而,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也是一项涉及到公平正义的实践性工作。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情况仅仅用数据本身无法去完全衡量和全面感知。公正与效率、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以及政治效果好不好,也无法用简单的加减乘除来度量。当然,指标和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评估审判工作的好坏,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此,在审判管理活动中,我们要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每一项指标都根据各地不同的现实情况,多一些柔性管理,同时设定上限和下限,并且对指标的上下限根据不同情况尽力放宽泛一些。在指标的基础上,将审判管理的重心放在司法为民的效果上。例如,有的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窄,辖区人口少,收案数量少,但是法院的各个机构设又必不可少。那么,对其法院人均结案数和法院人均结案数该项指标就应当适当降低,要不然就形成天然的不公平。应授权各个法院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来调整相应指标以及指标区间。比如,基层法院民一庭、民二庭的案件一般都要比派出法庭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的调解率一般要比派出法庭低。因此,在法院各部门之间也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设置指标的上下限,将机关民庭的调撤率指标设置比人民法庭更低,这样才能做到科学合理。 (二)引入监督机制,确立权利制衡态势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就会诞生腐败和独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提出:“审判管理就是规范、引导、促进和服务审判。”可以说将审判管理作为法院的三大管理之一,本身就是将监督功能引入法院管理活动之中。而在审判管理活动内,也应引入监督体系,避免权利过于集中和没有监督,产生权利寻租,甚至腐败。 一是引入复议程序。针对评查出问题的案件,给予办案人员3-5天提出异议的时间,如果有异议,由被评查人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再由评查人员组成评查小组结合异议申请讨论评查的问题是否客观真实给予答复,如果被评查人员不服评查小组意见,可以将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审委会最终决策。没有异议或超过异议期,则进行通报,相关人员必须整改,并且以通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是评查和整改分离。评查和整改由两批不同的人员操作,形成审判管理工作内部权力监督和制约,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也便于发现评查中发现不了的问题,避免矛盾尖锐,过于集中针对某个特定的评查人员。 (三)建立激励惩罚制度,变被动接受为主动行为 针对评查人员积极性不高、懈怠的问题和被评查人员不整改、逃避的问题实行奖惩制度。当被评查人员被评查的案件没有评查出问题的,办案效果和质量较好的给予奖励。反之,评查出问题不积极整改的应于惩罚。“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管理应要通过利益的分配来调节人们的行为,通过引入合理的奖惩机制,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自然就会使被管理者变被动为主动,形成你追我赶的良好局面。如果没有相应的奖惩制度和措施,审判管理就显得苍白无力。 (四)重在服务审判,实行人性化管理 要坚持服务审判的理念,在实施审判管理的过程中,要管理到位,又不能越位,不能以管理为名干涉法官的审判权;要尊重审判规律,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既要通过管理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又要在管理中尊重法官的权利,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审判管理工作内容比较广泛,既有传统的审判管理内容,也有信息化建设等现代管理手段,既有宏观的管控,也有微观的指导;在制度设计、制度落实、管理科技手段的实现等工作中,对围绕管理所需要的各类资源进行有效调动整合。形象地说,审管办的工作人员既是统计员、分析员、预报员,又是评论员、监督员、服务员。审判管理权来源于院党组和审委会的授权,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法院审判工作宏观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院党组确定的工作中心,以加强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主线,不断创新管理,为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运行机制向院党组建言献策,提供决策参考;审管办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中,是审委会、院长的参谋和助手,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是法院专事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因此,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沟通作用,使各部门的审判工作形成合力。审管办要为人事部门开展审判业绩考核和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客观、科学、合理的依据,要配合司法政务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物质资源配置等保障工作,共同推动法院管理工作水平总体提高。 (五)制定统一规范的案件审判流程操作细则 针对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的整改不力,被评查人员不服的问题,为了减少因为标准不一引起的矛盾,使管理、监督更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审判管理目标清晰,执行准确,操作简单明了,实现审判管理科学化,可制定统一规范的案件审判流程操作细则。含具体的操作方法、操作标准。比如:卷宗装订,分不同的情况,是怎样的装订顺序。裁判文书如何排版,字体,行间距,遇特殊情况怎么处理。等许多程序、形式方面的操作流程以具体的统一的书面建章立制。 (六)加强学习、提升能力、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面对司法公信力下降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要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期待。必须从根本提高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注重对中青年干警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能力的培养,加强对中年干警理论水平的学习深造。将办案业务人员与实施审判管理的人员进行定期交流,避免办案人员不懂审判管理,或者进行审判管理的人员不懂审判业务的情况。高度重视学习,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审判管理工作既要懂政治,又要懂业务;既要加强对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习,领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及上级人民法院指示精神,深刻把握人民法院当前的工作使命和方向。又要加强对审判业务的学习,特别是加强对一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将审判经验丰富、对审判工作熟悉、具有管理能力、公正廉洁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审判管理岗位。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优质的服务,才能创造出优秀的司法“产品”来回报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期待,才能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