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
- 1、警察是通过什么找人的
- 2、公安怎么找人
- 3、警察一般怎么找人
- 4、警察立案以后多久找人
警察是通过什么找人的
法律分析:1.发通缉令发动群众举报:向社会发出通辑令发动群众协查;
2.悬赏:知情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罪嫌疑人行踪,核实后给予奖励;
3.定点蹲守:在嫌疑人可能出现的地方蹲守抓捕;
4.电话跟踪:按程序审批后对相关手机电话进行定位跟踪抓捕;
5.通过身份证跟踪:嫌疑人用身份证开房时公安系统会弹出嫌疑人入住登记的信息,可以实施抓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怎么找人
1、由警方立案2、采集失踪人口直系亲属的DNA及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并将相关资料上传到国家数据库3、调查失踪人员最后出现地点以及失踪人员的社会关系4、查视频监控,追踪失踪人口活动轨迹5、查失踪人口身份证使用显示出现地。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第十三条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以下内容:(一)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二)失踪人员姓名、曾用名、别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血型、身高、体貌特征(特别是显著体表和牙齿特征)、口音、交往关系、有无精神病史、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车辆号牌、驾驶证号码、电话号码及QQ、MSN等网络联系号码;(三)失踪人员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四)失踪人员最后出现的时间、地点;(五)失踪前的言行、穿着服装、携带物品(六)失踪人员的爱好、习惯、失踪前打算参与的活动、经常活动的地点;(七)求助人认为可能的失踪原因和失踪人员可能的去向;(八)失踪人员亲友、所在单位等通过其他途径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况,并告知求助人继续自行查找的必要性;(九)与失踪人员相关的其他情况。
警察一般怎么找人
法律分析:1.发通缉令发动群众举报:向社会发出通辑令发动群众协查;2.悬赏:知情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罪嫌疑人行踪,核实后给予奖励;3.定点蹲守:在嫌疑人可能出现的地方蹲守抓捕;4.电话跟踪:按程序审批后对相关手机电话进行定位跟踪抓捕;5.通过身份证跟踪:嫌疑人用身份证开房时公安系统会弹出嫌疑人入住登记的信息,可以实施抓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一)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三)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警察立案以后多久找人
警察立案后30天内会找人。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场进行接报案网上登记,当场接受相关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