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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狱中犯人的减刑情况
查询狱中犯人的减刑的方法有:
1、可以到监狱申请查看;
2、现在网上查询到犯人减刑等信息。
据凤凰网报道:
在广东揭阳监狱,全国首家可通过互联网查询到服刑情况的监狱。据介绍,广东省监狱将陆续开设门户网站,公布监狱执法情况,建立罪犯减刑假释查询系统,公众可通过此系统查询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信息、刑期变动、奖惩情况等。
南都记者登录揭阳监狱门户网站,输入监狱事先提供给家属的服刑人员用户名、编号和密码,服刑人员的所有狱中信息清楚显示,包括所在监区、现刑期、罚金交纳情况、刑罚变动、提请减刑假释情况、考核扣分、健康状况、分级处遇、零花钱明细等。
网站还将对所有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如服刑人员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学鉴定书等。如对公示内容存有异议,可通过网上互动平台分类进行网上咨询、投诉、举报。
扩展资料:
关于监狱犯人减刑的条件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要求,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1、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参考资料:
凤凰网-关于家属可网上查服刑人员信息的报道
百度百科-关于《刑法》对犯人减刑的条件规定要求
怎样可以查到服刑人员具体的服刑情况?
可去国务院法行政部门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监狱服刑人员查询
监狱服刑人员查询系统:监狱服刑人员查询系统
服刑人员信息查询系统是监狱为服刑人员家属提供查询其在狱内的教育改造、考核奖惩、零花钱等信息的狱务信息公开系统。
服刑人员家属可使用监狱分发的查询账号和密码登录本系统,查询服刑人员在狱内的改造表现及相关情况,并可针对服刑人员存在的问题开展帮教活动,配合监狱提高服刑人员改造质量。
扩展资料:
阳江监狱创建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扎扎实实从每一个案件、每一次罪犯行政奖励着手,畅通了罪犯申诉投诉渠道。
惠州监狱以留端口、全敞开、不限制、重协同的思路为引领,通过刑罚执行工作协同办案平台,实现驻监检察机关对监狱办案过程同步监督,实现全程同步浏览、随时倒查、全程跟踪。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刘芳坦言,“过去,基于一些传统意识和观念的影响,监狱自我封闭意识严重,总觉得这也是秘密,那也不能公开,有些应当公开的内容,没有及时公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3万服刑人员信息实现网上查询
网上怎么查询监狱服刑人员信息?
这是查不到的,即便在内网也需要在专门管理系统内查询才行,而且全省还不联网,各个监狱只能查询自己监狱内的。
怎么查服刑人员名单?
要到要查的那个人的服刑所在监狱去查,服刑状态可以在公安内网上查到。《监狱法》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扩展资料:
刑罚的执行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