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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通过手机号可以查出几年的开房记录
在宾馆用身份证开房公安局保留备案至少三年
但是这个没有法律的明文的规定宾馆的开房记录保存期限,公安部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宾馆客房登记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比较落后的纸质登记,一般认为,纸质宾馆登记记录会要求保存3年,以备随时查询。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上,纸质作为经营的凭证,是应该保留15年的,但是事实上现在这种不联网的登记的宾馆和旅馆,全是很小规模的,很少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业会计做账。
另外一种是联网登记,这种在城市中更普遍一些,和公安局联网的宾馆开房记录,只要系统内存够大,从技术角度上基本上就是可以永久保留了。
警务通能查多久的住房记录
公安系统能查到酒店开房记录的时间是至少一年,各地情况不一。酒店那边登记后信息就自动备份到公安局的服务器上了,建议联系公安部门派出所咨询详细情况。
身份证号查开房记录是可以查到的。一般的开房都需要身份证,只要登记了,在派出所里都可以查到。可以查到的内容很多,比如人员、时间等。住宿时间肯定有,还可以查到住宿的宾馆。只有涉及到犯罪的或者有犯罪嫌疑的才能查,否则就侵犯个人隐私了。这首先要从我国对旅店的管理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旅店经营者必须对入住酒店的旅客时行实名登记。?现在每个旅店都统一安装了旅店管理信息系统,这套系统的先进之处就在于只要将入住者的身份证扫描一下,这个旅客的身份信息以及入住房间号就立即传到公安信息系统里面。而且这些信息会被保存起来,以备公安侦察破案之需。而这些信息是保存在公安内网的数据库里的,公安内网有一套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与外网相联。甚至有时候插一下盘都有可能被监测到,所以互联网上号称查询个人住宿信息的都骗子,大家不要相信,避免被骗。但是,也确实有人拿到过别人的住宿信息,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通过警察。显然警察有机会、有条件查询个人的住宿信息。当然也不是随便查的,每个正式警察都有一个类似盘的身份认证器,我们管这个东西叫数字信息,要想查询个人住宿信息必须用数字信息登录公安内网的查询系统,还得输入数字信息的密码,然后输入身份证号就可以查询到了。但是,问题就出在这儿,每个正式警察的数字信息并不是他一个人在用,因为办案需要,有时候别的警察,甚至辅警、文职人员都可能接触到数字证数,都有机会查询到个人的住宿信息,
如果用某一人的身份证去查询,可能查询到以下信息:
1、你曾经入住过哪个酒店。
2、与你同住一室的都有谁。
3、如果你驾驶证处理过违章,你开的哪辆车也可以查到。这些都是联动的。查询一个,能带出一串的信息来,这就是公安大轨迹信息的威力所在。
酒店开的房记录公安局保留多久
三到六个月。要是涉及刑事案件的话会长久保留,公安是和宾馆的信息联网的,数据在宾馆保存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公安系统酒店开的房记录能保存多久
公安的开房记录一般会保存一年左右,而且根据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有些地方可能是永久保存的,因为公安相应的信息空间是足够保存这些东西的,但是宾馆的开房要有详细记录的话,可能会自动备份到公安局的相应的服务器里面,而详细的记录以及什么样的时间以及什么样的地点,还有和几个人在一起以及哪一个房间还有扫描件等等都是存在的。不过对于这一些相应内容,只要是有正规的宾馆,都是可以对入住者直接进行相应的身份证扫描登记的。无论是大酒店还是小酒店或者黑酒店,都要对这一些入住信息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黑酒店这种东西的存在数量可能是比较低的,只能从案件当中得到了各种各样的小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