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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一个人在法院有无司法案件?
在审案件无法查询,但可查询已结案件中作为被告(债务人)的情况: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1、司法机关(judicial branch)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包括法院、检察院及有关功能部门。
2、在中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另外,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机关。
3、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早在西周时期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
4、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秦朝建立后,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秦的地方是郡县制,地方的司法机关由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父母官)——郡守和县令兼任。疑难案件上报到中央,一般的则自己处理。秦朝的司法机关体制奠定了以后中国历代王朝司法机关的基础。
如何查询一人在法院有无司法案件
在审案件无法查询,但可查询已结案件中作为被告(债务人)的情况: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1、司法机关(judicial branch)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关国家职权的司法组织。包括法院、检察院及有关功能部门。
2、在中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另外,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机关。
3、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早在西周时期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
4、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秦朝建立后,中央司法机关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秦的地方是郡县制,地方的司法机关由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父母官)——郡守和县令兼任。疑难案件上报到中央,一般的则自己处理。秦朝的司法机关体制奠定了以后中国历代王朝司法机关的基础。
怎样查询自己在法院有无未结案的官司?
查询法院是否立案的方式:一、询问对方或法院传票通知。二、到法院立案庭查询,报对方名字、身份证号码或到法院自动查询机查询。三、到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上查询(要求有开通此服务)进度。四、各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提高办案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已经建立人民法院网路诉讼服务中心。法院服务平台上获得全新的诉讼服务。群众首先可获得诉前服务,主要包括诉讼指南、诉讼风险告知、常用文书下载、支付诉讼费用等服务;其次是诉中服务,主要包括在线立案预约、案件进展查询、网上提交诉讼、提交证据等服务;最后是诉后服务,主要包括诉后庭审内容点播观看、证物观看等服务。同时,公众还可以通过庭审直播网在线实时观看整个庭审过程,在整个平台公众还能获得法庭裁判文书公开、诉费计算器、来访指南、法庭指引、在线咨询等附加服务。五、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可以通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网路诉讼服务中心进行查询
怎么查个人有没有刑事案件?
可以到当地的派出所查询。如果有刑事案底的派出所有登记底案。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法律分析
在我国公民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会有相关的犯罪记录,犯罪记录是不会撤销的,会一直记录在案。目前查询个人犯罪记录的,只能通过公安机关进行查询,个人是无法查询的,查询犯罪记录时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如果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本地户籍公民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出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出示身份证、居住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地原户籍人员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和原本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应载明申请人在本地居住期间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住址及起止时间(在公安机关有记录确认的除外),并提供复印件。在本地就读或曾在本地就读的非本地户籍学生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毕业证)或所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