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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人都有哪些职能?
我国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依规履行以下权力:
1、针对叛变案、瓦解我国案及其受到破坏我国的现行政策、法律法规、法令统一执行的重特大犯罪案,履行检察权。
2、针对直接受理的我国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执行的犯罪案,开展侦查。
3、针对公安部门、国防安全行政机关等侦察行政机关侦查的案子开展核查,决策是不是拘捕、提起诉讼或是不起诉。并对侦察行政机关的侦察主题活动是不是合理合法推行监管。
4、针对刑事案立案侦查,适用公诉;针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判决、判决是不是恰当和审判活动是不是合理合法推行监管。
5、针对牢房、拘留所等实行行政机关实行酷刑的主题活动是不是合理合法推行监管。
6、针对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审判活动推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早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发觉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依规明确提出抗诉。
7、针对行政诉讼法推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早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发觉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的,依规明确提出抗诉。
(二)检察院工作部门工作职责检察院依照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职责分工设定内部组织,各自筹办侦察、侦查监督、移送起诉等业务流程。
1、控告申诉单位、举报中心筹办审理、招待举报、控诉和检举,接纳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审理不服气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撤案以及他处分决定的投诉;审理不服气人民检察院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刑事判决、判决的投诉;审理检察院承担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子等工作中。
2、反贪污贿赂单位筹办对我国工作员的受贿、行贿、贪污等职务犯罪开展立案调查等工作中。
3、渎职侵权检查单位筹办对我国工作员的渎职犯罪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执行的故意伤害、逼供、报复陷害、不法搜查、暴厉行为调查取证、毁坏大选等违法犯罪开展立案调查等工作中。
4、侦查监督单位筹办对公安部门、国防安全行政机关和检察院侦查单位报请批捕的案子核查决策是不是拘捕,对公安部门,国防安全行政机关和检察院侦察单位报请增加侦查羁押期限的案子核查决策是不是增加,对公安部门理应立案调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及侦察主题活动是不是合理合法推行监管等工作中。
5、公诉单位筹办对公安部门、国防安全行政机关和检察院侦查单位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子核查决策是不是立案侦查或不起诉,参加法院适用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活动推行监管,对确实有不正确的刑事判决、判决明确提出抗诉等工作中。
6、监所检察单位筹办对刑事判决、判决的实行和管控主题活动开展监管,立即立案调查凌虐被监管人罪、释放在押犯罪、渎职导致在押犯脱逃罪和营私舞弊减刑、保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和劳教所工作人员又犯罪案审查批捕、提起诉讼等工作中。
7、民事行政检察单位筹办对人民检察院早已产生法律认可的民事诉讼、行政部门裁定、判决,发觉确实有不正确或是违背法定条件,很有可能危害案子恰当裁定、判决的,依规明确提出抗诉等工作中。
8、检查技术性单位筹办对相关案子的当场开展现场勘查,收集、固定不动和获取与案子相关的印痕证据并开展科学研究评定,对相关各个部门申请办理案子中的涉及到专业性难题的直接证据开展核查或评定等工作中。
9、政冶、纪检组单位筹办审理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对检察人员滥用职权开展违反规定审理案件、滥用权力审理案件、逼供、吃请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个人行为的检举和控诉,并开展依法查处等工作中。
检察院的检查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有哪些?
具体工作有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根据职责和分工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检察官助理由本院检察长任命,对检察官负责。除高检院和省院有关规定明确必须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司法办案事项外,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现场勘验、检查,实施搜查,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收集、调取、核实证据,草拟案件审查报告,草拟法律文书,协助检察官出席法庭。
检察院人员具体工作:
协助检察官主持刑事和解,接收公民举报、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自首,并进行初步审查,接受群众信访,协助检察官做好息诉调解等工作。
运用技术侦查措施对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进行协助,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并出具鉴定(检验)意见、审查意见等。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职能机关介绍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