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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信是交给部门领导好还是交人事部好?
劳动者书写的辞职信应该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
劳动者在非试用期想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信〔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自己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0天自然日,在第31天自然日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是直接找人事提离职,还是先和领导说离职?
有人说,正常流程上,应该是先交辞职信,然后按流程会有领导、HR找你做离职谈话,但是一般来说,还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谈:如果只是因为对于目前的工作内容、薪资、职位等有希望调整的地方,可以先跟主管领导沟通,通过自己有准备的一些数据,说明自己要求的合理性,希望跟领导沟通达到自己的要求,如果通过沟通,能对自己的要求有所帮忙,那做生不如做熟,不如就继续留下,不用提交辞职信,反之再提交辞职信;如果已经找到合适的工作,约定好下一份工作的入职时间,那么可以先发辞职信,写明辞职的时间,及在此公司工作的截至时间(一般来说提前一个月告之),也可以作为你离职时间的一个依据。如果你找到了另一个公司,还在犹豫,也可以先跟领导谈话,再做决定。总之先谈话还是先写辞职报告,取决于离职的状况,如果不是因为跟主管领导发生太大的问题,建议还是先跟领导谈谈你的想法,再按流程写辞职信。
网友:人的一生终究是要有几次辞职,有时候明明工作很不顺心,但就是缺乏勇气辞职。有的时候已经很想辞职了,却不知道该如何开头。其实只是你没有看透职场利害关系。辞职,每个人所用的方法也不一样。我个人建议是先谈话,后递交辞职信。辞职前思考自己为什么辞职。人辞职就两个原因,一个是工资少了,另一个是工作不爽了。每个人的能力不同,对工作环境、薪资待遇的要求也不同,在辞职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不是辞职的方式,而是辞职后你要去哪里,是否有比现在这份工作更好的去处。
网友:如果公司做了对不起你的事情,或者你的离职原因是和领导的关系处理的非常僵化,你直接递交辞职信比较好,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再和领导交流有可能会增加矛盾,带来更多的麻烦。一般情况下, 建议先跟领导谈话。因为一个人离职的原因纷繁复杂,多种多样,可能因为个人对团队的适应力,可能由于家庭的原因,可能个人感情方面的原因等等。
网友:提交辞职信之后再谈话。辞职信的主动权在你,而谈话的主动发起人是你的领导。如果你先谈话,你总得说离职原因吧,领导和你说,你先别提,我再帮你想想办法。那你就很可能不好意思提了,只能等着他进一步动作再说。而领导如果直接说,你提吧!你就要猜,领导是不是早就想让我走了……你还有点尴尬。而先通过邮件或者手写提交辞职信,可以算为你正式提交了离职,那么按法律你30后就可以走了。领导如果想留你,会在这一个月内尽快动作。而不是像上面那种情况那样拖着你。当然了,我一直是说,职场最好是好聚好散。想好
辞职信要领导批准吗?
一、劳动者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是最好保留证据证明已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俗称的辞职信)。并且如果没有用人单位提供的辞职申请表可以自己写一份。具体的辞职方式分三种情况:
1、正常辞职的情况。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2、即时辞职,即所谓的快辞。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例如拖欠劳动者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3、劳动者违法辞职的情况。
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例如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的方式给用人单位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