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
- 1、如果对法院一审判罚不服,除了上诉还可以去哪个部门投诉?
- 2、我的案件是民事案件,现在一审刚结束。如果法院不采纳我的投诉怎么办?
- 3、一审法院判错判可以找当地政府部门吗?
- 4、法院对案件迟迟不审理当事如何向人大请求监督
如果对法院一审判罚不服,除了上诉还可以去哪个部门投诉?
对于你来说就只有上诉,这个只要你上诉,就一定能进入二审程序。当然也有其余的补救手段,比如向审判委员会投诉,向检察院投诉等等,但是这些渠道要求你必须能提出相当有分量的证据才行,否则不会进入再审程序。你也可以向媒体曝光,但是人家可不是司法部门,会不会采用你的案件得看你的案子有没有新闻价值。
我的案件是民事案件,现在一审刚结束。如果法院不采纳我的投诉怎么办?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除了由于公民、法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行政案件逐年增多外,更主要的原因之一则在于执法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违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草率定案。这类案件占整个申诉案件的90%以上。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身存在疑义;二是法庭在审理案件中,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在不十分规范的证据中,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事实,但法官却按一方当事人(或原告或被告)的思路去审案、定案。如我们去年受理的一起曹某诉被告宋某欠其2万元人民币的借款纠纷申诉一案。最重要的证据应该是借据,然而本案的原告曹某提供给法庭的借据上清楚地写着:“伦达公司借款2万元用作开办费”,落款:单位经手人宋某,该借条上后加盖了伦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但未加盖伦达公司的公章。从借据上看,难以认定宋某为债务人,其他间接证据又互相矛盾,不能形成链条,而原审却在没有排除疑点,查明全案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原告曹某与被告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判决宋某偿还曹某2万元借款。故检察院根据《民诉法》第185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将此案提请上级院抗诉。现此案已抗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待审。 二、管中窥豹,只见一斑,以偏概全。认定的只是案件的部分事实而不是全部事实。有些盲人摸象的感觉,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案件。这里有当事人有意隐瞒的情况,又有法官执法上认识的偏差及情绪化等方面的因素。比如,我院受理的李某不服朝阳区法院判决的一起债务纠纷案,原审认定“李某与原告陈某达成买卖一台尼桑轿货车的协议,当时原告陈某将购车款271000元给付被告李某后将汽车提走,事后由于汽车车籍手续不全一直未能办理过户,经双方协商,原告把车返还被告,被告同意把车款退给原告。1998年春节前后被告分两次返给原告车款7,000元,随后给原告出据欠据一份,写明余款于1999年春节后还清。被告出据欠据后,原告将车退还被告,但被告至今未返欠款”。法院依据该事实做出判决,被告李某返还陈某车款2万元及利息。根据李某申诉举证的材料,检察机关经审查及必要的调查发现,外地某法院的一起民事判决案件(汽车买卖纠纷),标的正是本案当事人争议的尼桑双排轿货车,通过进一步调查确认汽车当时原告返给被告后,因被告手头没钱而迟迟不能退还原告车款时,经被告同意后,原告又将该汽车提走并委托其亲属代卖至外地,而其亲属将卖车款挥霍。随之引发出另一起买卖汽车纠纷案。此案由于原审法官未能查明案件事实而误判,经检察机关提请上级院抗诉,此案已由法院开庭再审。 调查表明,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不完整或认定事实错误,案件主要证据不足而造成裁判有误的,占整个申诉案件的90%以上,是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主要原因,这类案件20件。 三、运用法律法规偏差。产生此种现象主要原因是个别法官的审判水平和执法能力、理解能力低以及情绪化在作怪,或主观上不能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调查表明,法院裁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有如下几种表现:1、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有2件。2、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准,适用法律、法规有偏差或判决只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条款认定不当。3、对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该适用的没适用,而对没有溯及力的法律、不该适用的却误加适用,有2件。4、由于审判人员粗枝大叶,主观过失造成适用法律条款笔误,而引起民事申诉。在本院受理的一起民事赔偿案件中,法官在判决书中将“119条”规定,误写成了129条,另一起赔偿案件中判决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却写成99条。虽一字之差,但相差万里,不仅当事人不满意提出申诉,同时也失去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类案件3件。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申诉案件占受案数的15%左右。 四、违规操作,执法不严。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重实体、轻程序,违反我国“民诉”、“行诉”法规定的办案程序,是案件当事人来检察机关申诉反映强烈的问题,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个别法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致。主要表现为:久拖不决超审限审案,个别案件两年结的案(没有延期报告);违反审、执分立原则,审执由同一庭、甚至同一办案人“一杆子插到底”;书记员主审案件,判决书上却写上没有参加过庭审的审判员名单,调查笔录未署调查人和记录人名字;裁定诉讼保全扣押当事人,全额工资,而不按规定保留当事人必需生活费用,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等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使当事人对案件能否公正裁判产生怀疑和不满情绪。如我们受理的冯某申诉一案,经查本案的办案人与原审原告系父子关系,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必须回避的,而办案人却违法审理了此案,并在该案债权债务关系十分不明确的前提下,违法向被告下达了支付令,此案经我院下达检察建议书后,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五、法官枉法,执法犯法。1997年以来,我们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法官受贿犯罪线索3件3人,玩忽职守犯罪线索1件1人,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均移送本院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做定罪处理。执法犯法,是民愤最大,百姓所最不能容忍的,也是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以上表现可作如下几点分析。 一是法官队伍中的一少部分人员“两个素质”较低,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不高,距离一个合格“裁判官”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从主观上看,他(她)们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意识有待于提高,工作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品质修养尚需加强。从客观上看,受执法大环境的影响,个别法官不能抵制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亲朋好友的说情,金钱私欲的诱惑等,从而违背原则和法律办了“人情案”。 二是“重实体而轻程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保障诉讼当事人能够在一个公开的场合,有一个充分的机会和充足的手段在裁判者面前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主张,使诉讼能展开充分而有效的对抗,从而确保裁判者公正、公开、合理、合法地裁判案件。然而个别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却忽略依照“诉讼法”规定的严格程序“操作”,而是恣意、专断行事,甚至“违法操作”。 三是现行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还不够明确、具体,依然存在着漏洞。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争议事实的不确定性而法律解释上恰恰又多义性或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给执法者造成认识上的不一致或理解上的偏差,甚至无法可依而出现“随意性”。 四是执法过程中的监督制约、管理机制还不到位。任何一个部门或机关单位,如果失去了制约和监督,就会百弊丛生。人民法院做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在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地扩大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在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同时,应为社会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对目前民事行政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主要原因调查分析,目的在于杜绝和减少此案件的发生,严格、公正执法。作为执法人员首先要坚持在求严、求实、求精、求高上下功夫,把好案件质量关,其次要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自身的执法能力不断提出自身严格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再次要加强执法监督,利用各种监督机制,层层把关,坚持有错必纠,执法必严。做为法律监督的人民检察院,要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尤其要对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故意拖延办案,甚至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抗诉并移送法院,反贪部门处理。人民检察院的民行检察部门,一定要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一审法院判错判可以找当地政府部门吗?
可以
当事人觉得法院判的不公,实际上就是不服判决,可以先上诉,上诉后依然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当地政府和人大等提出司法监督,但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申诉过程中,也要依法申诉,不能违法闹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法院对案件迟迟不审理当事如何向人大请求监督
根据监督法,你可以向人大信访办通过来信来访投诉,人大网站也有主任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