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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残疾人的社会康复方案主要有( )。
正确答案:A,B,D,E
解析:针对残疾人的社会康复方案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①协助康复医师正确地诊断、有效地医治,以维持残疾人康复后的健康状况和自我照顾能力;②要考虑残疾人康复后应有的基本医疗设施并进行转介服务,包括地方性的医疗单位,残疾老年人、残疾儿童的疗养所及福利机构的设施;③家庭照顾方案的实施,康复社会工作者要与康复医师、护士等定期到残疾人家庭探访,提供康复指导;④要与有关机构协调,开展一切必要的和可能的社会服务项目,促使残疾人有效利用医疗设施,同时补充医疗服务的不足;⑤提供社会工作的其他专业服务,包括合法权益的维护及提供职业培训和特殊教育的机会与条件,切实解决残疾人社会适应问题,满足他们的社会福利需求,帮助他们重新参与社会生活。
作业康复室方案及建设怎样能做好?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以下是我个人见解,希望可以帮到你:
为规范全市社区康复室建设,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对残疾人的康复服务能力,制定本规范。
一、 机构职能
在卫生部门的领导和残联部门的协助下,依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设立康复室。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面向残疾人、老年人和慢性病人重点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二、 基本条件
1. 人员配备
康复室具有经过专业培训、负责医疗康复的专(兼)康复医生或精防医生1-2名。
2. 场地设施
有相对独立的工作场地,以15-40平方米为宜,并有无障碍通道。统一挂牌:“康复室(科)”。备有宣传材料和普及读物。
3. 康复设备和精防药物
——有各类残疾筛查、诊断设备及工具;
——躯体运动功能评估设备:刻度皮尺、关节活动测量器、肌力计等;
——运动治疗设备: 拐杖、助行器、轮椅,平衡板、弹力床,训练用垫和床,沙袋、哑铃、墙拉力器、手指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姿势矫正镜,股四头肌训练器、平衡杠、功率自行车、坐式踏步器、踝关节屈伸练习器、站立架,步行、转移、生活等各类辅助装置;
——理疗设备:中频治疗仪、红外线治疗机、颈椎腰椎牵引设备;
——作业治疗设备:沙磨板、插板、螺栓、训练用球类、日常生活训练用具;
——传统康复治疗用品:推拿用品、针灸用品、人体经络穴位示意用品;
——精防药物。
4. 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康复室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职责、年度计划和总结、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和康复服务统计汇总表、残疾筛查和功能评估制度、个别康复训练计划和实施制度、家庭康复病床制度、双向转诊制度、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康复服务档案制度、质量管理与考核制度、残疾预防宣传制度等。
——所开展各项活动均有文字资料和影像记录。
三、 服务内容
1. 筛查、了解、掌握辖区内各类残疾人的医疗和康复需求情况。
2. 以躯体运动功能、日常生活能力及心理适应能力为重点,提供康复治疗和训练。
3. 早期发现精神病患者,根据需要及时转诊,配合开展康复期精神疾患的药物发放、随访和监护工作。
4. 协调本机构其他科室做好残疾人、老年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的医疗保健工作。
5. 根据需要建立家庭康复病床,重点开展社区医疗康复工作。
6. 对有视力、听力语言、智力障碍的患者,提供康复咨询、双向转诊服务,开展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普及活动,发放科普资料。
四、 质量控制
1. 辖区内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60%;
2. 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不低于90%;
3. 残疾人对康复室的满意率不低于90%。
望采纳,十分感谢。
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实行工作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支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残疾预防职责部门的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残疾预警机制,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区域、群体优先干预、重点防控,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疾病致残,减少伤害致残。第五条 负有残疾预防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残疾预防工作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考核。
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人员进行培训,引进培养有关专业人才。第六条 卫生健康、财政、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者提供优质服务,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新生儿免费进行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听力筛查,资助开展地中海贫血、唐氏综合症、严重体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诊断,开展先天性心脏病等出生缺陷发生率较高疾病的筛查和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行为发育筛查时,发现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采取有针对性的残疾预防措施。第七条 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致残性传染病疫情的监控和应急处置,建立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治规范、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等制度,对癌症、帕金森、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慢性病实施致残防控,加强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和干预;重点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根据地方病流行状况,实施防控措施,基本阻断碘缺乏病、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等重点地方病致残。第八条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草、气象、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建立灾害防御会商机制,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演练、培训。灾害发生后,有关机构应当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第九条 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管,组织排查治理隐患,重点对公共交通车辆、旅游包车、班线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车辆和农机进行安全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和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事故救援能力,重点监管高风险行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第十条 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实施残疾预防措施,重点保护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的职工。
卫生健康、教育、公安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安全防范教育,对儿童、老年人的意外伤害致残进行社区和家庭综合干预,指导残疾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采取措施降低再次致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