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
- 1、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当事人查阅复制卷宗材料有哪些规定
- 2、冤假错案的追责都是“国家赔偿”,当事人就没责任吗?
- 3、有案件查询码怎么查具体的案件?
- 4、当事人可以查阅案卷吗
- 5、法院查询案件只要当事人姓名就能查么
- 6、已经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查阅公安的案卷,有什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当事人查阅复制卷宗材料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当事人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外,其他一般都应当予以公开。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扩展资料:
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卷宗材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冤假错案的追责都是“国家赔偿”,当事人就没责任吗?
案件发生以后,公安、检查以及法院是环环相扣的三层法律保障机制,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破和证据固定,接下来便是移交检察院准备提起公诉,也可以根据工作职责判断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是否充足,最后一步才是将案件移交法院进行审理。当被界定为冤假错案以后,首要任务是厘清责任,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哪个单位负责,当事人和主管领导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赔偿金的来源只能是国家财政而非个人,毕竟办案人员既没有赔偿的经济实力也没有相应义务。
虽然这样的观点会让很多人无法接受,但理性思考就会发现,基层办案人员在侦破和审理过程中尽心尽职,但是谁都无法保证所侦破的案件是无可挑剔的,如果因此而要求办案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仅是对办案人的不公平,同样也会彻底打击整个执法队伍的办案积极性,甚至会形成多办案多赔钱,少办案少赔钱以及不办案不赔钱的不良风气,所以说“国家赔偿”的经济来源不会将具体办案人纳入其中也就不难理解。
此外,很多所谓的冤假错案,是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的一再上诉,导致数年甚至几十年以后经过审理才认定为冤假错案的,这就造成同样的案件在不同时空背景进行审理的畸形现实,要知道公安机关的侦破技术,在一二十年前是没有如今这么先进的精密仪器的,彼时认定的证据材料,如果按照今天的技术和法律条款自然无法形成事实清楚的证据链,在疑罪从无的原则下,犯罪嫌疑人被判定无罪也就在所难免,但这并不能说明当时的办案人存在失职或者违法行为,自然不能让他们承担案件平反所造成的责任。
对于冤假错案的认定,最终还是要靠证据说话,如果后续凭借更加先进的技术重新固定了无可挑剔的证据,即便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也同样可以继续进入审理程序;此外,如果冤假错案的产生,有证据表面是当事人故意而为之,那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的是法律责任,同样需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给予审判。
有案件查询码怎么查具体的案件?
访问法院网站或者法院诉讼服务网查询,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
1、百度搜索【广东法院网】,如下图,打开官网。
2、鼠标移到【司法公开】菜单,在下滑菜单中点击【审判流程公开】。
3、选择案件审判的法院,如下所示。
4、选择确认。
5、继续输入【案件号】,然后点击查询。
6、即可显示自己想要查询的案件信息。
当事人可以查阅案卷吗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有关材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法院查询案件只要当事人姓名就能查么
不是的,需要一定的条件。
法院查询案件要分情况来选择,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只需要知道当事人名称就可以;也可以在法院查询,需要一定的手续。如果在法院查询的话:
1、当事人凭身份证明可以查自己的案卷 。
2、律师有委托手续也可以查 。
3、公民帮别人查需要委托手续。
如果在网上查询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在网上现在可以查到很多案件的判决书(含本年和往年),但各省的判决书上网率是不同的,具体可以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二条 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已经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查阅公安的案卷,有什么依据?
可以委托律师查阅。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