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
- 1、纳税人查补增值税款如何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详细�0�3
- 2、如果A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申报税收金额有异议,应该怎么做?为什么要这么做?
- 3、查补税款与查退税款能相抵吗?
- 4、有关查补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思考
- 5、查补税款有未缴又有多缴的如何处理
- 6、如何理解对一般纳税人查补税款核减留抵税额的规定
纳税人查补增值税款如何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详细�0�3
新的申报办法在申报表主表各部分均单独列举有关查补税款的栏目,专门反映整个查补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人入库查补税款的过程。相比于旧办法,申报表更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缴纳全部税款的情况。具体的: 1.纳税人被检查部门检查发生查补税款情况的处理。不管税款所属时期是当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均在收到处理决定书的当月作帐务处理,并填写在申报表有关栏目的本月数。 (1)少(多)报销售收入、多(少)报进项税额的,通过附列资料的《本期销售明细》(表一)的第6、13 栏"纳税检查调整"作调整反映,在《本期进项明细》 (表二)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的第 19 栏"纳税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作调整反映,并自动生成主表的有关栏目。主表的第16 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等于表一的第6 栏+表二的第19 栏"纳税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等于本月纳税人收到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处理决定书上注明的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主表的第22 栏"按简易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等于表一的第13 栏。 (2)纳税人仅发生被查进项税额需作转出的,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处理决定书核定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反映在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4 栏和 16 栏本月数,并对应表二的第19 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2.纳税人自查查补税款的处理。 (1)纳税人自己检查发现少(多)报销售收入、多(少)报进项税额的,不管税款所属时期是当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均在发现的当期调整和作帐务处理,并按正常的业务处理一样填写申报表有关栏目的本月数。即,如纳税人2003 年11 月发现2002 年12 月少报销售收入10 万元,应在税款所属时期为2003 年11 月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应纳税额"等栏目的本月数作调增反映。 (2)自查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补税。如纳税人仅发生自查进项税额需作转出的,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需进项税额转出的数据,反映在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4 栏本月数,并对应表二的除第19 栏外的其他相关栏目。 3.稽核管理查补的税款问题。征收分局管理人员在日常稽核(或纳税评估) 时,发现纳税人需补缴税款的,在申报表上的填报同纳税人自查查补税款的处理一样。 案例:我公司因库存过高被省局系统预警,税务局对我公司做出补交增值税30702 元的处理,我公司在自查报告中写明的原因是:08 年6 月份因生产棉纱不附和质量要求,客户拒收,后低价处理该棉纱一批,共计收入180600 元未入账,现补缴增值税额30702 元。补交款已在本月划走(报告是7.31 日出的,款是在8 月12 号划的)。账务处理是按正常销售做的: 1、借:现金211302 贷:产品销售收入180600 应交税金-查补增值税30702 2、借:应交税金-查补增值税30702 贷:银行存款30702 3、结转成本时就跟本月销售一块结转。 请教,这样这个税款要在纳税申报表中哪个项目中申报? 该笔业务既然通过税务稽查程序,并出具税务检查报告书,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单独反映。具体申报项目是: 第1 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4 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第11 栏销项税额(自动生成)、第16 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17 栏、第37 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第38 栏。 二、增值税检查调整帐务处理的建议 目前,纳税人接受国税机关税务稽查后补交的税款的帐务处理,通常是借记有关资产类或损益类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然后做转出未交增值税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交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交纳的罚款和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这样进行帐务处理,只能从帐面上反映出本次税务机关增值税检查出及补交税额、交纳的罚款、滞纳金是多少,对纳税人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发出商品未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不能在帐务上作出正确反映,也不利于正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6 栏等有关栏次。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做以下调整: 1、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检查税额"三级明细科目。 2、对检查出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有关资产类或损益类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对发出或销售商品未提、漏提销项税额的借记应收帐款-XX 单位或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红字)(跨年度的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增值税检查调整的税额转出,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检查税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交纳查补税款及罚款、滞纳金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6、月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 2、3、4、5 项分别分析填入 14、1、 16、37 栏。 7、发出商品查补的销项税额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或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做借记应收帐款-XX 单位(不含销项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将3 项的帐务处理红字冲出,借记应收帐款-XX 单位(红字),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再借记应收帐款-XX 单位,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单 位,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意,此处应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查补税额时的应收款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否则,将导致漏提销项税额)。 这样,通过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检查税额,与原有的转出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能够正确反映本期全部转出未交增值税,也能够反映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有关情况,也便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常见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1、辅导期第一个月,当月认证的专用发票数怎么填报? 认证的专用发票数填在表二的第24、25 待抵扣进项税额、第35 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 2、辅导期第一个月比对的结果出来了,在报表上怎么填报? 可以抵扣的数填写在表二的第 23 栏"初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同时这个数自动挤到表二的第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 3、辅导期取得《铁路运输发票》怎么填报? 填写在表二的第8 栏"7%扣除率"中。 4、辅导期取得《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已经认证,怎么填报?比对结果出来后怎么填报? 认证的数填写在表二的第31 栏"7%扣除率"中。 比对结果出来后,可以抵扣的数填写在表二的第8 栏"7%扣除率"中。 5、辅导期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怎么填报?比对结果出来后怎么填报?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2)外贸出口企业 1、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进项税额怎么填报? 填写在表二的第24、25、26 待抵扣进项税额、第35 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不得参与当期抵扣。 2、外贸企业出口的销售收入怎么填报? 出口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的第9 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和表一的第17 栏 "未开具发票"中。 3、外贸企业因出口征退税率不一致而导致的征退税率差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申报表在哪体现? 由于外贸企业内外销分开核算,用于出口的进项税额不在内销抵扣,所以此部分进项转出在增值税申报表上不体现。 (3)生产型出口企业 1、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和应退税额报表怎么填报? 出口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的第7 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应退税额填写在第15 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但当期计算的应退税额要在下期申报表中体现。 2、生产型出口企业因征退税率不一致而产生的征退税率差在哪体现? 填写在表二的第18 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 3、生产企业来料加工报表怎么填报? 销售额填写在主表的第10 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和表一的第17 栏"未开具发票"中。 (4)查补税款 1、税务机关查补纳税人应计未计的收入,纳税人补税后,当期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申报表,应该怎么填报? 由于当期开具了专用发票,所以在申报抄税时,与当期的其他销售额一并记在表一第1 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再将查补已经补税的销售额在表一第4 栏"未开具发票"中填写负数,同时表一的第6 栏"纳税检查调整"中要将查补数填入;销售额还要在主表的第4 栏体现,税额在主表的第 16 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体现。 2、税务机关查补的调减的进项税额,申报表如何体现? 表二填写在第19 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中,主表填写在第16 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中。 (5)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办法征税 1、非八大行业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原值,按政策免征增值税,报表怎么填报? 主表填写在第9 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表一填写在第16 栏"开具普通发票"中。 2、非八大行业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政策规定应按 4%减半征收增值税,报表怎么填报? 表一填写在第10 栏的4%项下。主表销售额填写在第5 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中,按4%征收的税额填写在第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按4%减半计算的税额填写在第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 (6)主要逻辑关系 1、主表第1 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表一第7 栏(当期+纳税检查调整) 2、主表第2 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表一第5 栏(应税货物小计) 3、主表第4 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表一第6 栏(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小计) 4、主表第5 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表一第14 栏(销售额合计) 5、主表第6 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表一第13 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合计) 6、主表第11 栏(销项税额)=表一第7 栏(销项税额合计) 7、主表第12 栏(进项税额)=表二第12 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8、主表第14 栏(进项税额转出)=表二第13 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税额) 9、主表第15 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上月应退税额 10、主表第16 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表一第6 栏 (纳税检查调整税额合计)+表二第19 栏(纳税检查调减的进项税额) 11、主表第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表一第12 栏(应纳税额小计) 12、主表第22 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表一第13 栏(纳税检查调整税额合计) 13、主表第34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实际应入库(或多缴)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原值,免征增值税,报表怎么填报? 销售额填写在第6 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按 4%减半征收,报表怎么填报? 销售额填写在第4 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4%减半计算的税额填写在第11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中。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销售额在哪填报? 销售额填写在第8 栏"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中。
如果A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申报税收金额有异议,应该怎么做?为什么要这么做?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查补税款与查退税款能相抵吗?
一、基本案情 经税务稽查部门查实,某纳税人2004年度由于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少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5万元,教育费附加0.3万元,同时由于计算错误,多缴房产税2万元。 二、争议的焦点 在作处理决定时,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将纳税人应补的 10.5万元税款抵扣应退的2万元后,再向纳税人追缴税款8.5万元?也就是说,当纳税人既有查补税款,又有查退税款, 对这一问题,大家观点各不相同: 其-,有的认为可抵扣。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中并未明确只有同税种的查补税款与查退税款才能相抵,不同税种的不能相抵。因此,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只需注意税与费是不能相抵的,不同税种的查补税款与查退税款可以相抵。 其二,有的认为不能相抵,理由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收入不能混库的规定,认为不同税种之间不能相互抵减。 其三,有的认为要区别对待。同一预算级次可以相抵,如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之间可以相抵,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可以相抵;不同预算级次不能相抵。 其四,有的认为可以作为欠税抵扣。具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办[2002]150号)执行。 三、评析稽查查出应补缴的税款不是欠税。根据欠税的有关规定: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一是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是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是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四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是纳税人的其他末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也就是说稽查部门查定的纳税人应补税额,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下了处理决定书后,超过税务机关限期还没有缴纳的查补税款才可定为是欠税。稽查查补的税款在没有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前是不属于纳税人的欠税,那么很明显,上述问题"既有查补税款,又有查退税款,能相抵吗"的答案是:不能直接抵。 所以说,笔者认为对上述案情,在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时,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之规定,将纳税人应补的10.5万元税款抵扣应退的2万元房产税后,再向纳税人追缴税款8.5万元。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其少缴的营业税1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5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将多缴的房产税2万元退还纳税人。
有关查补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思考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就实质而言应该是纳税人逾期未缴或少缴的应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及纳税人骗取的出口退税外,税务机关追征纳税人逾期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必须加收滞纳金。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税收滞纳金制度具体操作办法的内容并不多(笔者所知,除《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于加收滞纳金的原则性规定外尚有国税函[1998]29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及国税函[1998]第0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中对加收滞纳金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中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这一具体执法行为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就在所难免。 一、加收程序不合法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责令限期缴纳”是加收滞纳金的必经前置程序。而当前实际工作中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大多是没有经过“责令限期缴纳”这一程序的,往往是由检查人员按一定的方法与查补税款一并计算,经审理形成《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送达纳税人履行。 二、滞纳天数难确定 滞纳天数是计算滞纳金的关键数据。正常申报的税款发生滞纳,滞纳金计算很简单,滞纳之日与实际入库之日之间相隔的天数即为滞纳天数。查补税款就不那么简单了!就算检查人员通过不厌其繁的工作把纳税人偷逃的每一笔税款的滞纳日期都确定,而滞纳日到实际入库日之间的这一段时间又怎么能完全认定为滞纳天数?其中,从送达检查通知书之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上规定的查补税款缴纳期限,这一段时间的长短是由税务机关决定的,而税务机关稽查时间的长短常常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算不算滞纳天数?算,似乎合法却不合情理;不算,合乎情理又于法无据。 三、计算过程太繁杂 确定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的两个决定因素是滞纳税额和滞纳天数。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要将查补的税额按各税种的纳税期限分解到各个纳税期,再根据纳税期的时间来确定滞纳天数。而实际工作中,查补税款纳税期限有时是难以确定的,检查人员为了减少检查的工作量,提高稽查效率,往往是对某个同类项目进行汇总计算,很少划分到每一纳税期的。尽管国税函[1998]第063#文件对于查补所得税加收滞纳金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工作中如果检查纳税人两个以上纳税年度,这期间如果涉及到时间性差异,纳税人未作纳税调整,税务检查对一个年度调增所得额应补所得税,另一个年度调减所得额应退所得税,出现此类问题时,确定滞纳金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如果纳税人设账外账偷税,而其所记的是一本流水账,则很难具体分解到每一个纳税期,因此,在实际检查工作中,由于滞纳税税额和滞纳天数的确定麻烦,滞纳金的计算过程也就太繁,难免会出现计算错误的问题。 综上所述,当前税务机关对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这一执法行为中,程序上存在缺陷,且由于滞纳天数难定、滞纳税额的所属期难分、计算过程过于繁琐,容易出现几个人计算就有几个不同结果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如果纳税人提起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难以提供加收滞纳金的合法而有力的依据,极易陷入尴尬境地。而只要是没有依据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计算错误的,无论滞纳金是多还是少,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笔者认为,查补税款滞纳金问题可以这样处理:按照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规定的缴款期限缴纳查补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超过期限缴纳的,从《税务处理决定》上规定的缴款期限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这样处理的理由是: 1、于法有据,避免败诉。其法律依据是《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即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上规定的入库期限,可视为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同时也是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滞纳加收的程序上合法。 2、简化计算,提高效率。现行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方法过繁而无多少实际意义(无论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费时费力,容易出错,而一旦出错,有可能让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因一个无关紧要的环节而变得被动。 3、不影响税务稽查的打击职能。 (作者单位:海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查补税款有未缴又有多缴的如何处理
先来看看税收政策中对多缴税款是如何规定的,且看第一种办法,退还。政策规定如下
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另外,如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多缴后,还有第二种办法,那就是可以抵缴以后的应纳税额。当然这个是纳税人可以选择的,政策规定如下:
财税〔2016〕36号第36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国税发[2009]79号十一条,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及时办理退税或经过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那除了退税和抵缴以后的应纳税款,是否还有其他的处理方式呢?我们可以看到有第三种处理办法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国税发[2002]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企业又有退税又有欠税,退税是可以抵缴欠税的。可以抵缴范围限于:欠税、欠税的滞纳金、应缴未缴的罚款。
如何理解对一般纳税人查补税款核减留抵税额的规定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