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指南——让生活变得更简单

身份证开了房记录_换身份证会告诉父母开房记录

课程:

用身份证开房会发信息给你监护人询问满意度吗

你提出的两个问题都不会出现,因为开房记录,只有公安机关可以看,就是自己父母想看,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一般不会允许)。

而且就是酒店想发信息他也不知道你监护人的电话号码。

建议: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即使是父母也要问清楚干什么!),如果你同学拿你身份证去那个啥,你就可能被派出所那个啥,到时你的监护人也就那个啥了。

重新办身份证警察会不会看出宾馆记录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办,相关的宾馆记录也是存在的。

宾馆记录一般记录在身份证号码上面而不是记录在身份证卡上面的,因此身份证重新办理记录也是会在的。

换身份证会不会显示去过哪个酒店的信息

不会显示的,住宿资料资料一般只会在身份证使用系统中显示,不会在办理身份证时候显示的

父母可以通过身份证查到住酒店记录吗

父母不可以通过身份证查到住酒店记录,调取证据是公安机关的事情,但这是涉及个人隐私的重要问题,如果不是刑事案件破案需要,公安机关是不会配合民事案件审理调取开房记录的。民事诉讼调取开房记录只有靠自己采取“后门”手段。这种情况法院不会调取,而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当事人自己提供。只有经过授权的人,通过公安局内网才能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之前开过房,补办身份证时会知道吗???

公安肯定不知道啊,要知道,现在查案子就简单多了,开房,会留记录,去你开房的宾馆查过才知道,

记得,身份证只会存有你的身份信息,比如指纹信息等等,

我补办身份证的时候是我自己去的,毛都没有,所以放心哈,

  • 评论列表: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5 10:37:07  回复该评论
  • 由当事人自己提供。只有经过授权的人,通过公安局内网才能查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5 13:58:32  回复该评论
  • 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5 14:13:31  回复该评论
  • 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5 05:50:47  回复该评论
  •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Copyright Your WebSite.Some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