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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每年是不是可以免费体检?
在社会中还有一些人群在生活中备受煎熬,就是一些残疾人士,她们现在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是受到了很多的优待,这不为了能让残疾人也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惠民政策,从即日起,将面向残疾人免费开展健康体检项目
一、体检项目:
1.一般检查:身高、体重、血压、内科常规检查
2.实验室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半胱氨酸、血常规
3.肿瘤标记物:甲胎蛋白、癌胚抗原
二、体检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10点
注意事项:
1.携带身份证。
2.检查前三天保持正常饮食,不要吃过多油腻、动物内脏及不易消化的高蛋白食物,不饮酒。不要服用对肝、肾有损害的药物
3.检查前一天晚上20:00后不再进食,22:00点后禁水,检查当日早晨禁食禁水,保持空腹状态。
4.体检时请将病史及用药情况告知体检大夫。
5.体检者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哮喘等慢性疾病患者,请携带平时服用的药物备用,体检当天建议不要停药。
全国第二次残疾人口抽样调查在哪一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将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经审核无误后汇总,将结果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送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国务院成立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这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全面领导与部署。领导小组下设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这次抽样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调查办公室成立专家委员会,协助制定和审核调查的重要技术文件,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被抽中县(市、区)成立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
被抽中县(市、区)要做好调查队组建、经费落实和现场组织工作。
被抽中县(市、区)所在地(市)成立相应的领导或工作机构,帮助、督促本地区被抽中县(市、区)做好调查队组建、经费落实和现场调查组织等工作。
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长是本次调查工作的全面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是本次调查的具体负责人。
二、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掌握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家庭状况及其康复、教育、劳动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情况,为国家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三、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被抽中调查小区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
调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填报,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进行登记。
此次不调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包括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
应当在本调查小区进行登记的人包括:
1、居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居住本调查小区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
3、居住本调查小区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
4、居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待定。
常住户口虽然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不属于本调查小区的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的重点是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类别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凡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残疾的人,列为多重残疾。残疾评定标准和方法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
人抽样调查专家委员会重新修订的《残疾标准》及相关方法实施。
四、调查内容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使用三种调查表,一是《住户调查表》,二是《残疾人调查表》,三是《社区调查表》。调查项目共有52个,调查样本人群的家庭及其个人的状况,重点调查残疾人的致残原因、生活状况及其主要需求。
五、调查的范围、规模和标准时间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进行,设计总样本量为260万人。
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0时。 六、样本的设计和抽取
此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次总体,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样本量,由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确定分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规定的分层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第一级的县(市、区)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层,编制抽样框,由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抽取一级样本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规定的抽样原则和要求,制定本省抽样实施方案,经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审核后,抽取县级以下样本单位,并将具体的抽取步骤和抽中单位名称一起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审定。
七、调查队的组建、培训与试点
(一)被抽中县(市、区)都要按照规定组建调查队。调查队在县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队由队长、调查副队长、医务副队长、调查员、各科医生和统计员组成。调查队组成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责任心强,身体条件胜任调查工作。调查工作人员必须稳定,在调查工作未结束前,不得变动。
调查队实行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团结协作。
(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省级调查业务骨干和医生的系统培训,使之成为省级培训班的教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队的培训。
(三)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组织不同层次的试点,检验调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锻炼和提高省级骨干组织调查的实际能力和现场登记的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正式调查前,要结合培训安排被抽中县(市、区)调查队的业务骨干参加试点调查,试点调查不能代替正式调查。
八、现场登记和复查
此次调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工作,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到5月31日以前结束。
现场登记和复查工作要求做到:坚持入户调查,努力提高见面率;积极动员被调查人如实申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认真询问、筛查和检查评定,提高准确度;搞好自查、互查和议查,最大限度地控制调查误差。
各调查小区要由熟悉当地情况、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陪调员,组成陪调组,协同调查员和医生入户,做好宣传、摸底、现场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
(一)摸底工作
调查前的摸底工作,是做好入户调查登记的基础。调查员要提前进入调查小区,在陪调员的协助下摸清本调查小区范围内需要调查的户数、人口数,重点摸清疑似残疾人和0-6岁的儿童人数,编制好《调查底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将摸底汇总数据于2006年3月25日前报送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二)现场登记
1、入户调查。调查员根据《调查底册》入户,按照《住户调查表》的登记项目,逐人逐项询问,填写《住户调查表》;对7岁以上人群,按照残疾筛查问卷逐人询
问、筛查,并对筛查出的疑似残疾人填写《7岁以上人群筛查交接单》;对0-6岁的儿童,填写《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2、残疾检查评定。各科医生根据调查员筛查出的《7岁以上人群筛查交接单》和《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采取设站与入户相结合的方式逐人检查、评定,对确诊的残疾人,填写《残疾评定记录表》和《残疾人调查表》。
调查期间,医生应对确诊的残疾人进行医疗、康复指导。 (三)复查
调查队组织调查员和医生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复查采取自查、互查和议查三种形式进行。
调查员和医生每天应对当日调查填写的调查表进行自查。
每个调查小区登记结束后,调查员应分小组对《住户调查表》进行互查和逻辑检查;各科医生要对自己填写的《残疾评定记录表》、《残疾人调查表》进行综合分析检查。
在现场调查登记中和小区调查登记结束后,调查队都要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议查,重点议查疑似残疾人的漏筛。
复查中发现的有疑问的人和户,要进一步核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四)调查的后续工作
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调查中残疾人亟待解决的问题,报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酌处。 九、事后质量核查
现场登记和复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事后质量核查办法和要求,选调高素质的调查员作为核查人员,组
建事后质量核查队,对事后质量核查的调查小区,重新入户进行调查登记,计算全国的调查误差。核查人员不得在原来的调查小区参加质量核查工作。
全国统一组织的事后质量核查结果将作为评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之一。
十、调查数据的处理 (一)快速汇总
各地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统一规定,对调查的主要数据进行逐级快速汇总。
1、各县(市、区)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将调查数据快速汇总结果于2006年6月5日前报送到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将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经审核无误后汇总,将结果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送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国调查主要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后发布公报。
(二)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制定本次调查的数据处理方案。
1、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对调查表进行验收后,组织编码员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编码前要对编码员进行统一的培训。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2、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资料进行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对调查的全部数据进行录入汇总,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残疾人数据库。
3、调查数据的全面汇总和处理工作,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
4、本次调查的原始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保管。
十一、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
对本次调查获得的不同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撰写综合分析报告;同时,对调查数据反映出的有关残疾人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题研究课题,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和国内外研究机构共同研究开发。研究结果以专题报告、论文集形式发表或出版。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分析研究调查资料,就制定残疾人的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提出建议,供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二、宣传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被抽中县(市、区)要依靠各级宣传部门,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制定的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径,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宣
传形式,积极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宣传活动,在2006年3月中旬要掀起宣传高潮,以取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对现场调查的支持与配合。
十三、调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要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应根据需要,统筹安排经费,以保证这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调查经费的管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
十四、总结表彰
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机构要认真做好调查的总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12月底前将调查业务技术总结和现场调查工作总结报送第二次全国残疾
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于2007年11月底前向国务院报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总结。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将于2007年初表彰调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五、实施本方案的文件
为保证全国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要求、高质量地搞好本次调查工作,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各种文件、表格和工作细则。
(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包括:视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标准和精神残疾标准。
(二)调查、统计表格包括:《住户调查表》、《残疾人调查表》(主表);《社区调查表》、《失查疑似残疾人登记表》;《7岁以上人群残疾筛查问卷》、
《0-6岁儿童健康体检记录表》、《残疾评定记录表》、《调查底册》;过录、快速汇总和计算机汇总等统计用表;调查各个环节的交接用表。
(三)工作细则包括:《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细则》、《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细则》、《摸底工作细则》、《快速汇总工作细则》、《编码工作细则》、《抽样方案》、《数据处理方案》、《资料装订、包装、运输、管理工作细则》等。
(四)填表说明包括:《住户调查表》、《残疾人调查表》、《社区调查表》、《残疾评定记录表》等填表说明。 (五)工作手册包括:《调查工作手册》、《调查员手册》、《医生手册》。
你知道控制和预防残疾发生,应该怎么做吗?
残疾风险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有先天性获得、慢性病、精神疾病,也有后天意外伤害造成。残疾风险可以说每天都与我们擦肩而过。能有效开展残疾预防,与个人健康家庭幸福以及健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采取适当的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大多数残疾疾病的发生。
什么是残疾预防
指针对致残的常见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预防或减少致残疾病和伤害的发生,限制或扭转伤害造成的残疾,防止残疾发生后成为残疾。
预防疾病致残的主要途径
1、有计划地开展免疫接种,预防致残性传染病。2、开展预防性咨询、婚前遗传咨询、优生优育指导,做好孕期保健工作,特别是早孕和围产期保健工作,预防因父母疾病导致的先天残疾和围产期差错导致的残疾。早期筛查可以发现多种致残疾病,如新生儿足跟血试验、苯丙酮尿症和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这些疾病可以通过特殊的喂养方法或添加一些药物加以控制,以消除发育不良阶段的残疾。
早起干预能有效降低残疾发生
1、远离烟酒、有毒有害物质,生育健康婴儿;2、主动接受婚前保健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3、预防早孕感染,在医生指导下用药;4、定期接受孕期、分娩期保健和产前筛查;5、积极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访视;6、密切关注儿童的生长发育,定期参加体格检查。
改善后期康复降低残疾程度
1、尽快进行康复,避免残疾,降低残疾程度;2、树立信心,坚持系统康复训练;3、科学使用辅助设备,高生活质量;4、勇敢面对残疾,主动走出家门;5、家庭成员积极参与康复过程;6、尊重差异,平等接纳残疾人。
残疾算不算身体健康
残疾是不算完全意义上的身体健康的。
残疾,中国古代法律中指人肢体或五官伤残,较笃疾为轻。《唐律疏议·斗讼》:“假有旧瞎一目为残疾,更瞎一目成笃疾”。《宋刑统·户婚律》曰:“一目盲,两耳聋,手无二指,足无三指,手足无大拇指,秃疮无发,久漏下重大瘿癌如此之类,皆为残疾。”明清律将唐宋的残疾与废疾合称残废。
残疾在确定伤害的后果以定罪量刑时为一重要标准,同时又是减免刑罚、赋税、徭役的依据之一。《唐律疏议·斗讼》:“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
残疾预防:
采取各种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或使之在早期消除是《联合国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1983~1992)》中规定的首要任务和目标。首先要建立地方的致残原因流行学的动态分析和研究系统。
对致残的9大原因(疾病、遗传变异和先天畸形、药物毒物伤害、社会和家庭变革中的心理冲击、交通事故、职业病和职业劳动事故、环境污染、自然灾害、战争)进行有地区针对性的逐年的统计分析,为地区具体的预防决策提供依据。
另外,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两个方面,推行综合性的两级预防方案,并使之逐步落实。儿童残疾预防的关键是严格控制近亲结婚,开展筛查先天性及遗传性疾病发生。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妊娠遗传学检查,才是预防工作的中心。
残疾人的分类
定义:残疾人是指人的身体中某一部位或多个部位出现功能失常、不足等先天缺陷或因后天因素导致的身体部位或精神出现失常的人。一般是指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能像正常人一样方便在社会上生活工作的人。身体的残缺导致在残疾人在社会活动中将付出更多精力和时间。在接受教育,就业创业,婚恋等一系列问题上面临困难。
分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等的人。
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实行工作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支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残疾预防职责部门的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残疾预警机制,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区域、群体优先干预、重点防控,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疾病致残,减少伤害致残。第五条 负有残疾预防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残疾预防工作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考核。
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人员进行培训,引进培养有关专业人才。第六条 卫生健康、财政、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者提供优质服务,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新生儿免费进行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听力筛查,资助开展地中海贫血、唐氏综合症、严重体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诊断,开展先天性心脏病等出生缺陷发生率较高疾病的筛查和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行为发育筛查时,发现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采取有针对性的残疾预防措施。第七条 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致残性传染病疫情的监控和应急处置,建立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治规范、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等制度,对癌症、帕金森、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慢性病实施致残防控,加强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和干预;重点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根据地方病流行状况,实施防控措施,基本阻断碘缺乏病、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等重点地方病致残。第八条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草、气象、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建立灾害防御会商机制,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演练、培训。灾害发生后,有关机构应当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第九条 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管,组织排查治理隐患,重点对公共交通车辆、旅游包车、班线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车辆和农机进行安全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和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事故救援能力,重点监管高风险行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第十条 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实施残疾预防措施,重点保护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的职工。
卫生健康、教育、公安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安全防范教育,对儿童、老年人的意外伤害致残进行社区和家庭综合干预,指导残疾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采取措施降低再次致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