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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查资金流向_公安如何查嫌疑人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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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是通过什么手段让公安查不到资金流向的?

犯罪分子有很多种渠道去进行资金的分流和资金的提取,一方面他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提款机,在不同的位置以不同的人的身份去提取资金,让资金达到一个有效的分流,不便于警察的追踪情况。

另一方面他们也可以通过电子手段利用黑客的形式注册支付宝或者微信,然后提取相关的现金。

但是第3种情况也不排除,那就是他们可能会直接去银行假冒了其他人的身份,然后去取钱。

但是在人脸识别技术逐渐成熟的情况下,第3种情况越来越走不通了,大多数都是通过第1种渠道和第2种渠道完成的!

公检法到银行查询嫌疑人的存款情况需提供什么

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到银行查询个人账户时,应该出示个人工作证件,以及县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才可以协助查询。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是执行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凭证。需要填写文书发文字号,发往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名称,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的日期,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或名称,最后填写签发的日期,并加盖公安局的印章。

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不能仅理解为以犯罪嫌疑人的名字进行的存款或以犯罪嫌疑人的名字汇出、汇入的款,只要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不论是以真名、假名、化名、亲友名称或以转交方式进行的存款、汇款,均可查询、冻结。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

侦查人员在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任务 时,应当向银行、邮政储蓄等部门出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决定;未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侦查人员无权自行对犯罪 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进行查询、冻结,同时查询、冻结还必须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规定进行。

不得重复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冻结的,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同一笔存款、汇款再次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无权扣划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没有 规定可以扣划上述款项。

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 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或者返还被害人。

警察怎么查资金流向

用excel表分析,使用数据透视图,看大额资金流出的二级账户,由二级账户查三级账户,简单来说就是追资金流向,可画图辅助。一级账户基本入帐的是投资人。如果一级是私人账户,那这个平台基本不大,可能会出现嫌疑人生活账户和收款账户混合。

【拓展资料】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除此之外,经济犯罪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发生在经济领域。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不同。

西方经济犯罪概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以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基点来确定。认为经济犯罪是滥用经济交易的信誉关系,违反经济规律,危害整体经济秩序的非法获利行为。

第二.从经济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出发,认为经济犯罪所违反的是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一切法律规范及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刑法规范。

第三、根据经济犯罪的主体来定义经济犯罪。例如,《牛津法律指南》将白领犯罪定义为"有良好地位,从事经营管理或其它专门职业的人所实施的与其职业有关的犯罪。"

第四、把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作为定义的基础。如藤木秀雄指出:"经济犯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场合上活动的人们,在履行职务时,为图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所犯的触犯刑法或其它罚则的行为。"

上述观点对经济犯罪行为的认识有两个方面是可取的,一是经济犯罪是触犯调整社会经济活动各种规范的应受惩罚的行为;二是经济犯罪是危害整体经济利益的行为。但是,每一种观点又都存在各目的不足。

第一,把经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简单地视为对"信誉关系"的滥用,实际是把具体的客体当作了整体的客体,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毕竟只是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原则而不是全部原则。

第二.把经济犯罪归纳为一种非法的经营活动同样是以点代面,以部分代整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营活动一般包括交换、消费等领域,而这些环节只不过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把经济犯罪归纳为"非法经济行为",同样不能包括所有危害社会经济生活的犯罪行为。例如,从德国《第二次防止经济犯罪法案》中就不难看出经济犯罪远远不是"非法经济行为"所能概括的。该法案所规定的"伪造明显有证据价值的数据"一罪。虽然主要是因为银行票据、支付等业务中要经常从计算机中检索和处理数据,用来计算利息和兑换比率率等。且由于这些数据经过处理能对将采的决策产生影响,因而必须加以保护。但此罪要求的犯罪构成仅是伪造明显证据之价值的数据。它并不要求行为人是否有利用这些数据进行其它经营活动的意图。那么,我们就不好把这种伪造当作"非法的经营活动"。

第四,把经济犯罪的主体限定在一定范围的人员当中,这种观点明显是片面的。

警察追查资金流向多久有结果

公安机关查找资金流向要看案件具体的情况和复杂程度,每个案件时间都不同。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第七十六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羁押。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以上均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期限规定。

立案后公安局机关可以查银行流水吗

立案后公安局机关可以查银行流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根据《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正式查询公函。

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额等情况;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查询单位不能迳自到储蓄所查阅帐册;对银行提供的存款情况,应保守秘密。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正式通知,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后,通知所属储蓄所办理暂停支付手续。

停止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停止支付手续。

如存款户在停止支付期间因生活必需而须要提取用款时,银行应及时主动与要求停止支付的单位联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储蓄存款时,银行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办理。人民法院判处民事案件中有关储蓄存款的处理,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款单(折),银行、储蓄所凭存款单(折)办理。

如当事人拒不交出存款单(折),须强制执行时,由人民法院通知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凭判决书或裁定书,由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后办理,当事人的原存款单(折)作废,将判决书或裁定书收入档案保存。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

网络被诈骗钱已经被转出境外警察还能查到资金流向吗

确定嫌疑人及其行踪之后,是有可能了解资金流向的。

在法律的制裁和警方的追捕下,诈骗犯即使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资金,只要掌握了源头,就有可能一步步推断及了解下一步动态。

网络诈骗的报案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如果已经过了20天,错过了破案的黄金时间,现在去报案也就是留下个记录,破案的希望不大,除非罪犯再次犯罪被抓住,对比信息后可以破案。

越尽早报案,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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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4 13:51:54  回复该评论
  • 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查询和没收个人存款及存款人死后过户手续的联合通知网络被诈骗钱已经被转出境外警察还能查到资金流向吗确定嫌疑人及其行踪之后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4 21:54:36  回复该评论
  • 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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