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
- 1、我常年在国外工作,老婆的情人是她同事,那男的经常和她去酒店开房。我觉得他们的关系很难断,怎么办?
- 2、和情人去宾馆开房算不算违法,公安机关管不管这些事情?
- 3、我老婆和她情人在开房间正在翻云倒舞时被我撞见看我老婆还很舒服的样子我该怎么办我还有一个3岁的儿子
- 4、妻子与情夫开房,丈夫去捉奸,情夫逃跑时跳楼摔死,丈夫要负法律责任吗?
我常年在国外工作,老婆的情人是她同事,那男的经常和她去酒店开房。我觉得他们的关系很难断,怎么办?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日子就是糊涂点过,事情弄的太清楚了,对谁也不好 ,男人都不止一个女人,何必要求女人只有一个男人呢?
和情人去宾馆开房算不算违法,公安机关管不管这些事情?
不违法,只是道德问题。但要注意几个风险:如果对方配偶是军人,可能破坏军婚,这是犯法的。 如果对方是骗子,可能会陷入诬告强奸的陷阱,否则破财解决。 如果地点和时机比较恰到好处的话,遇到扫黄的,有口说不清。
法律分析
按实际情况,由于双方已满十四周岁,只要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开房发生关系的,并不违法。如果已经年满十四周岁,少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给钱,属于卖淫嫖娼行为,不触犯刑法,但影响社会治安,如果被举报或发现,可依据治安处罚法处罚,拘留或者罚款。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跟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开房,得到对方同意就不算犯罪。如果双方都是自愿的话,就不违法,这属于私人生活,法律不会干预。一般来说,如果男女双方属于情侣关系,在外开放住宾馆,不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双方假借情侣名义,住宾馆开发的话,一方提供性服务,另一方支付金钱的,可能会认定为卖淫嫖娼,这种情况下就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十六、 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老婆和她情人在开房间正在翻云倒舞时被我撞见看我老婆还很舒服的样子我该怎么办我还有一个3岁的儿子
明确你的立场,夫妻一致对外或者你一人面对他们。如果你觉得还有感情,可以原谅那么你就应该和你爱人站在统一战线抵御外来者,让她从心里归属于你,当然这个需要一定的耐力和定力,尤其是你。如果觉得不可以原谅,那么就好聚好散,也不必弄得鸡飞狗跳,而让她失去了你而觉得是件愚蠢的事情。已经发生的事情不能让时光倒流,慎重选择不要后悔。
妻子与情夫开房,丈夫去捉奸,情夫逃跑时跳楼摔死,丈夫要负法律责任吗?
如果在捉奸过程中,“丈夫”等人没有对“情夫”进行胁迫,而是“情夫”自己害怕被捉,自己选择的跳楼的,“丈夫”等人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我们就选择近日江华县人民法院一起判决来解释一下。
一、基本案情:
永州江华县李某得知自己的妻子与情人去宾馆开房,叫上了自己的四个朋友一同前去捉奸。在他们夺门而入的时候,妻子的情人为了不被发现,想要从窗户逃走,但却不小心坠楼身亡。事后,这名坠楼身亡男子的家属, 将李某夫妻及四个帮忙捉奸的人、以及宾馆起诉法院,请求赔偿八十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人踢门行为不一定使“情人”的生命受到威胁,爬窗户是情人的自愿行为,从楼上掉落是属于意外,所以相关人等不需要对“情人”的死亡担责。最后,法院认为酒店的安全措施不完善,所以综合考虑,要求酒店方赔偿四万元。
二、“四哥有法说”以案析法:
1、这起案件实则是一起侵权之诉。通俗来讲,要想让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的一方就要举证对方存在违法行为、过错。对于一般的侵权案件来讲,无过错是无需担责的。在“情人”坠楼身亡事件中,李某及其它捉奸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过错?首先说,李某的妻子与“情人”开房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是挑战社会底线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其次,李某作为偷情行为的受害一方,有权采取自力救济行为。李某的捉奸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道德上也不能进行否定评价。最后,“情人”跳楼是李某等人破门而入之前,并不存在辱骂、威胁等行为。只能说“情人”跳楼是自主选择,而不是出于捉奸等人的直接胁迫。因此,可以说翻窗意外坠亡是“情人”自主选择的结果,与李某等人无直接关系。
2、对于法院判决宾馆担责问题。宾馆作为公众场所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如果宾馆在安全设施上存在瑕疵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媒体没有介绍清楚宾馆究竟存在什么样的过错,法院判决宾馆赔偿的理由是什么。“四哥有法说”感觉宾馆有点和稀泥,因不知道具体情况,这一点不再细讲。
三、“四哥有法说”提醒大家:
发现自己的婚姻对象存在婚外情行为,是谁都会恼怒,捉奸行为也在情理之中。从相关案例来看,捉奸行为处理不当,很容易会从“受害者”转变成“施害者”,出现重大伤亡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为此,在这里给大家提醒一二。
1、怀疑自己的婚姻对象存在婚外情行为,是否去调查、去捉奸,要把对婚姻、对家庭、对子女等影响考虑清楚。作者认为,如果自己不想离婚,最好不要去证实那种恶心的场面,得不偿失。
2、如果想在离婚过程中占据主动,或者争取多分财产,调查证实对方的婚外情行为,也是有必要的。但这种证据需要合法取得,不能存在违法、暴力、侵犯隐私行为,否则法院不会认可。特别是录像证据中出现殴打、辱骂现象的,法官绝对不会采信据以判案。
3、在捉奸过程中,不要存在暴力殴打、言语威胁、辱骂等行为,只需要取证证明婚外情属于事实就可以了。千万不要出现向第三者索要钱财的行为,这种行为很容易构成敲诈勒索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