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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七条 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第八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
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签约期限;
(九)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为现房。
城镇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定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
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明细2022
2022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草房1900元/平米;砖瓦房2400元/平米;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2800元/平米;楼房(二层以上)3300元/平米;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原则;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详细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