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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朱提文化湿地公园_鲁甸县湿地公园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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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清苑湿地公园规划几个

如下:在新城中心,规划了一座17.3万方的湿地公园,定位于“一个会呼吸、能交流的城市生态之心”,建成后将成为一个新的城市绿洲。

里水金溪湿地公园要门票吗

不要门票。

不要门票。里水镇金溪湿地公园位于金溪河西段南岸,建设总面积约11万平方米,岸线长度约900米,项目总投资约6300万元。公园定位为休闲、运动、健康,自然生态的滨水湿地公园。公园主要分为五大组成部分,分别是运动广场、滨河碧道、滨河泳场、湿地空间和智能运动区。

里水金溪湿地公园简介

公园主要分为五大组成部分,分别是运动广场、滨河碧道、滨河泳场、湿地空间和智能运动区。金溪湿地公园的建设,旨在原有地表上,尽可能多地保留原有地形地貌。

从生态系统的角度去进行环境规划,创造出自然地貌、水体、动植物与人工构筑物、人活动景象共同构筑形成的大地景观,力争打造为粤港澳大湾区时尚亮丽的休闲生态景观系统。

建成后的金溪湿地公园将成为广佛两地市民公共活动、休闲、娱乐的主要场所和一个特色旅游景区。

长治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第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修复、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国家湿地公园的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的义务,对破坏国家湿地公园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活动。

对在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经批准的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九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第十条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国家湿地公园实施全面保护,增强湿地生态功能,提升湿地生态质量。第十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湿地公园资源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国家湿地公园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第十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家湿地公园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保护。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2022年后还有多少个湿地公园需要开发

1600余处。

国家湿地公园属于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自然公园范畴,是我国湿地保护修复的创新实践和重要抓手。公园一般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和合理利用区三个功能区,合理利用区面积大都不超过10%。与一般性质的公园相比,湿地公园的主体定位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同时可开展科普宣教、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合理利用活动。

临汾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汾市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国家湿地公园的统筹、协调和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经批准的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意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工作,提高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国家湿地公园的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湿地公园的义务,对破坏国家湿地公园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的宣传、保护和建设工作。第八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对湿地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建立资源档案,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在满足河道径流量的前提下,维持国家湿地公园内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的合理水位。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湿地公园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湿地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第十一条 国家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塘、采沙、采石、探矿、采矿、烧荒;

(四)砍伐、移出、损毁树木,损坏绿地;

(五)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和垃圾;

(六)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七)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八)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

(九)擅自放牧、养殖、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十)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国家湿地公园的界碑、界桩、标志等;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胶州旅游景点有哪些

1、少海风景区

景区是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湿地公园。景区定位为“宜游、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滨水景区,体现自然生态、滨水休闲、旅游度假、历史人文等功能,再现了金胶州“千年古埠、北国江南”的城市风采。

2、姜山湿地公园

姜山湿地公园是胶东半岛最大的内陆湿地,总面积约2万亩,水域面积1.6万亩,珍稀动植物丰富多样,现已发现并确定的植物有282种,其中,国家级珍稀植物就有7种,共有447种动物在此繁衍生息,其中有白天鹅、灰鹤、白鹭等20多种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

3、青岛慈云寺

青岛慈云寺位于青岛胶州少海翡翠湿地公园,公园风光旖旎,草色青青,四面环水,河水碧波荡漾。寺院建筑面积6177.9平方米,历史悠久,可谓清幽旷远、清净庄严。如今的慈云寺,在原有旧址的基础上,又增建了地藏殿、文殊殿、观音殿等修行区。

4、山东青岛胶州湾国家级海洋公园

青岛胶州湾国家级海洋公园位于胶州湾中北部,总面积20011公顷。其中,海域面积19971.77公顷,陆域面积39.23公顷。该海洋公园地理区位、生态系统、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生态旅游条件特殊,具有较高的保护价值。

5、青岛灵山湾城市休闲旅游区

青岛灵山湾旅游度假区位于胶南市东部海滨,北起月亮湾,南至龙门顶码头,沿海滨大道向东南方向延伸,约28.5平方公里,北依巍峨耸立的小珠山,西靠“岸海名山”大珠山,南望蓊郁青翠的灵山岛,集“山、海、林、滩、岛”等于一体。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胶州

  • 评论列表:
  •  访客
     发布于 2022-10-29 09:31:48  回复该评论
  • 地公园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活动。对在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
  •  访客
     发布于 2022-10-29 03:48:36  回复该评论
  • 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截断湿地水源;(三)挖塘、采沙、采石、探矿、采矿、烧荒;(四)砍伐、移出、损毁树木,损坏绿地;(五)倾倒有
  •  访客
     发布于 2022-10-29 07:16:18  回复该评论
  • 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引入外来物种;(八)擅自放牧、捕捞、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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