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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导航定位综合服务平台_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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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以及相关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加强基础测绘、应急测绘、国情监测管理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报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第七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第八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保护工作,确定单位或者指派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预算。第十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迁建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仪器计量检定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基础测绘设施遭受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或者重建,确保基础测绘设施的使用效能。单位和个人对基础测绘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管理基础测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人员,发现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或者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和维护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四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组织编制本省基础测绘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自治县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与省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相衔接,省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成果能够满足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工作需求的,不得重复测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抄送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基础测绘应急保障体系,制定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八条 基础测绘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拆除、侵占。

基础测绘设施遭受毁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基础测绘活动正常进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等相关部门、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的安全。第十条 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础测绘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依法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维护与国家测绘基准相统一的全省现代测绘基准;

(二)建立、维护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三)统筹获取全省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组织实施全省基础航空摄影,提供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分发服务;

(四)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五)组织实施全省地理国情监测;

(六)建立、维护与更新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七)建立、维护与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其分发服务系统;

(八)组织实施省域内大比例尺海岸带测绘、重要港湾水下地形测绘和海岛(礁)测绘,建立、维护与更新省海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九)编制全省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十)组织实施省级基础测绘应急保障;

(十一)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加密、更新和维护;

(二)测制和更新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维护与更新市、县、自治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四)建立、维护与更新市、县、自治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其分发服务系统;

(五)测绘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六)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除组织实施上述基础测绘项目外,还应当统筹获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和基础航空摄影,提供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分发服务。

GPS定位服务平台有哪些要素组成?

当前,利用多基站网络RTK技术建立的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综合系统(Continuous Operational Reference System,缩写为CORS)已成为城市GPS应用的发展热点之一。CORS系统是卫星定位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数字通讯技术等高新科技多方位、深度结晶的产物。

CORS系统由基准站网、数据处理中心、数据传输系统、定位导航数据播发系统、用户应用系统五个部分组成,各基准站与监控分析中心间通过数据传输系统连接成一体,形成专用网络。

基准站网:基准站网由范围内均匀分布的基准站组成。负责采集GPS卫星观测数据并输送至数据处理中心,同时提供系统完好性监测服务。

数据处理中心:系统的控制中心,用于接收各基准站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形成多基准站差分定位用户数据,组成一定格式的数据文件,分发给用户。数据处理中心是CORS的核心单元,也是高精度实时动态定位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中心24小时连续不断地根据各基准站所采集的实时观测数据在区域内进行整体建模解算,自动生成一个对应于流动站点位的虚拟参考站(包括基准站坐标和GPS观测值信息)并通过现有的数据通信网络和无线数据播发网,向各类需要测量和导航的用户以国际通用格式提供码相位/载波相位差分修正信息,以便实时解算出流动站的精确点位。

数据传输系统:各基准站数据通过光纤专线传输至监控分析中心,该系统包括数据传输硬件设备及软件控制模块。

数据播发系统:系统通过移动网络、UHF电台、Internet等形式向用户播发定位导航数据。

用户应用系统:包括用户信息接收系统、网络型RTK定位系统、事后和快速精密定位系统以及自主式导航系统和监控定位系统等。按照应用的精度不同,用户服务子系统可以分为毫米级用户系统,厘米级用户系统,分米级用户系统,米级用户系统等;而按照用户的应用不同,可以分为测绘与工程用户(厘米、分米级),车辆导航与定位用户(米级),高精度用户(事后处理)、气象用户等几类。

CORS系统彻底改变了传统RTK测量作业方式,其主要优势体现在:1)改进了初始化时间、扩大了有效工作的范围;2)采用连续基站,用户随时可以观测,使用方便,提高了工作效率;3)拥有完善的数据监控系统,可以有效地消除系统误差和周跳,增强差分作业的可靠性;4)用户不需架设参考站,真正实现单机作业,减少了费用;5)使用固定可靠的数据链通讯方式,减少了噪声干扰;6)提供远程INTERNET服务,实现了数据的共享;7)扩大了GPS在动态领域的应用范围,更有利于车辆、飞机和船舶的精密导航;8)为建设数字化城市提供了新的契机。

CORS系统仅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定位框架基准,同时也是快速、高精度获取空间数据和地理特征的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CORS可在城市区域内向大量用户同时提供高精度、高可靠性、实时的定位信息,并实现城市测绘数据的完整统一,这将对现代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采集与应用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它不仅可以建立和维持城市测绘的基准框架,更可以全自动、全天候、实时提供高精度空间和时间信息,成为区域规划、管理和决策的基础。该系统还能提供差分定位信息,开拓交通导航的新应用,并能提供高精度、高时空分辨率、全天候、近实时、连续的可降水汽量变化序列,并由此逐步形成地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此外,CORS系统可用于通信系统和电力系统中高精度的时间同步,并能就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地震等提供监测预报服务、研究探讨灾害时空演化过程。

连续运行参考站系统(CORS)可以定义为一个或若干个固定的、连续运行的GPS参考站,利用现代计算机、数据通信和互联网(LAN/WAN)技术组成的网络,实时地向不同类型、不同需求、不同层次的用户自动地提供经过检验的不同类型的GPS观测值(载波相位,伪距)、各种改正数、状态信息以及其他有关GPS服务项目的系统。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并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加强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体系,促进资源共享应用,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设施建设、技术装备推广、地理信息资源获取、地理信息应用等方面的军民融合。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新闻出版、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免费向社会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第八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依法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方案;

(三)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避让距离应当大于二百米。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核定基础测绘经费。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组织实施省级基础航空摄影,统筹获取和分发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编制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标准地图等公益性地图;

(六)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三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全省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其复测,建立、复测经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统筹获取和分发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编制公益性地图;

(六)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二)全省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不超过十年复测一次;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

(四)1:10000至1:5000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分别不超过三年和四年;

(五)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标准地图等公益性地图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共享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地、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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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发布于 2022-08-25 09:16:03  回复该评论
  • 的军民融合。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新闻出版、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
  •  访客
     发布于 2022-08-25 11:46:07  回复该评论
  • 理信息数据库及其分发服务系统;(五)测绘城市地下管线,建立和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六)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除组织实施上
  •  访客
     发布于 2022-08-25 14:31:01  回复该评论
  • 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的安全。第十条 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基础测绘规
  •  访客
     发布于 2022-08-25 03:45:27  回复该评论
  • 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报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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