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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的监控一般人可以查吗安全吗_酒店的监控一般人可以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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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宾馆可以随便查他人房间和走廊监控录像吗?

不可以,宾馆房间里是不允许安装监控的,查看走廊的监控需要有合法合理的理由,若公安机关执行任务是可以查看的。

法律分析

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别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别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别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包含的内容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址、电话、公民的身体特征、形象,这些未经许可其余人都不能刺探、公开或者传播。还有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室内的活动,不能受监视,不能被窥视,别人不能摄像、录像,当然法律上监视居住的除外。若将超出公共领域的私人信息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传播,确实构成了侵犯别人隐私权。所谓隐私,即是指不愿意让人知道、属于个人的生活私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隐私一旦公开,就会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和苦恼。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酒吧监控一般人能不能去查看

酒吧的监控通常是由保安部管理,如果个人需要查看监控可以和酒店方面联系说明原因,如果要求合理(物品丢失等)都会允许查看的。部分为了保护客人的隐私,不允许查看监控的,可以和当地民警协调处理。

从最早模拟监控到前些年火热数字监控再到现在方兴未艾网络视频监控,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在IP技术逐步统一全球今天,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视频监控系统发展历史。

从技术角度出发,视频监控系统发展划分为第一代模拟视频监控系统(CCTV),到第二代基于“PC+多媒体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DVR),到第三代完全基于IP网络视频监控系统(IPVS)。

市面上主流的DVR采用的压缩技术有MPEG-4、H.264、M-JPEG。MPEG-4、H.264是国内最常见的压缩方式,而H.264因其更切合网络传输的要求已成为主流。今后为了使嵌入式DVR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各种算法的统一将是未来发展的趋势。

但这种统一不是以国内哪个企业的标准为标准,而需要广泛的政府职能部门与DVR产业链上的各类企业的广泛参与。例如,我国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AVS压缩算法,还有H.265压缩算法,相对于H.264在很多方面有了革命性的变化。

请问我在酒店开的房记录别人可以查询的吗?

如果涉及到办案需要,派出所民警可以在公安网上面查询这个人的开房投宿记录,行动轨迹,包括上网记录,都可以查到,但是不会告诉无关人等。这是个人隐私。

如果你是想去派出所,让人家提供给你,比如说你配偶出轨的证据,开房记录,那你就是想瞎了心了。

公安局可以查到开房记录。法律规定开房、住宾馆、酒店等必须用本人身份证登记。登记记录会发送到公安局备份,公安局自然能查到开房记录。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酒店监控可以随便查吗

酒店监控不可以随便查。需要出具协助调查函才可调取监控。协查函是由司法机关部门根据调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发函请其协助调查的函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宾馆的监控录像会随便给人看吗

宾馆的监控录像不会随便给人看,如果宾馆的监控录像随便给人看可能会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宾馆的监控录像随便给人看可能会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隐私权包括多种内容,如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都体现了“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的自由之价值;而体现“支配”、“控制”的自由之价值如个人隐私利用权,即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种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可以随便调取别人的酒店开房监控录像吗

不可以,需要出具协助调查函才可调取监控。协查函是由司法机关部门根据调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发函请其协助调查的函件。

调取酒店监控录像,个人肯定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必须是公安机关为了破案需要,才有权调取酒店的监控录像。虽然公安部门有这个权力,但平时也是不存在到酒店随意调取监控录像的。

扩展资料:

协查函属应用文范畴里的函件类。它的特点是,发过去,还要传回来。目 前最常见的传输方式是传真机,次之为邮政快件,很少用的是电子邮件(此方式随着政务电子化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一定会得到普遍的接受和应用)。

另外一个方式是电话查询,它属于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手段,没有文书保障,但有信息保障。

从格式上讲,由标题、称谓、协查事项,回复时间,回复方式,落款单位,落款时间。从用词上看,向上级部门或同级部门去函的,要使用敬语,俗称外交语言。向下级部门去函的,采用正常语言即为可。风格要求,文字简洁明了,内容平实清楚,无异义。

  • 评论列表: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29 02:33:45  回复该评论
  • 课程:1、住宾馆可以随便查他人房间和走廊监控录像吗?2、酒吧监控一般人能不能去查看3、请问我在酒店开的房记录别人可以查询的吗?4、酒店监控可以随便查吗5、宾馆的监控录像会随便给人看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28 16:56:26  回复该评论
  • 动。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28 22:37:34  回复该评论
  • 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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