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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康复筛查工作_残疾人免费康复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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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

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为基层残疾人组织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残疾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三)组织开展涉及残疾人保障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残疾人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生活、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动态监测和调查,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团体应当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第十条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第十一条 承担残疾等级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评定残疾等级。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评定的残疾等级和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核发残疾人证。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健全以社区和村为基础、以病因预防和防止损伤为重点的残疾预防体系,减轻残疾程度,减少残疾发生。第十四条 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新出生缺陷儿童基础健康档案,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报告新出生缺陷儿童情况。

本市对可能患致残性疾病的儿童实行免费筛查,对患有致残性疾病的儿童给予治疗救助。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利用各类资源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本市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康复室。鼓励二级综合医疗机构设立康复科,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对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为贫困残疾人配发基本辅助器具。

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保障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事业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彩票公益金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留成的彩票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第六条 残疾人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应当向残疾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核发残疾人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免收证件工本费。贫困残疾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其评定费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完善产前检查制度,预防残疾的发生。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新生儿可能致残病种筛查实行免费制度。对六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和贫困家庭八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家庭康复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康复基本设施和专业人员,开展康复工作。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对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为残疾人康复提供基本服务。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逐步增加向残疾人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配置和更换辅助器具,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或者补贴。

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门医疗机构为重度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重度精神残疾人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为残疾人捐资助学。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由学校免费提供在校期间的食宿,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生活和交通补助。第十三条 考取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助学补贴。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助学补贴。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七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差额人数和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其超出比例安排的残疾人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筹部分,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十五条 对福利企业年退税总额低于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其企业缴纳部分的差额,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云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实行工作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实施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残疾人康复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社会各界应当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支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残疾预防职责部门的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建立残疾预警机制,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区域、群体优先干预、重点防控,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疾病致残,减少伤害致残。第五条 负有残疾预防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残疾预防工作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考核。

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人员进行培训,引进培养有关专业人才。第六条 卫生健康、财政、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为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者提供优质服务,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新生儿免费进行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听力筛查,资助开展地中海贫血、唐氏综合症、严重体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诊断,开展先天性心脏病等出生缺陷发生率较高疾病的筛查和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在开展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以及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行为发育筛查时,发现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采取有针对性的残疾预防措施。第七条 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致残性传染病疫情的监控和应急处置,建立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治规范、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等制度,对癌症、帕金森、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慢性病实施致残防控,加强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和干预;重点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根据地方病流行状况,实施防控措施,基本阻断碘缺乏病、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等重点地方病致残。第八条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草、气象、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建立灾害防御会商机制,组织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演练、培训。灾害发生后,有关机构应当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第九条 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管,组织排查治理隐患,重点对公共交通车辆、旅游包车、班线客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车辆和农机进行安全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和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事故救援能力,重点监管高风险行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第十条 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实施残疾预防措施,重点保护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的职工。

卫生健康、教育、公安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安全防范教育,对儿童、老年人的意外伤害致残进行社区和家庭综合干预,指导残疾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采取措施降低再次致残风险。

国家政策6岁的残疾人可以免费做康复治疗在当地怎么申请??

当地残联可以咨询。目前已经是0-14周岁的孩子都可以有扶持的。具体的康复训练机构也有定点的。还要带上孩子的疾病诊断报告,户口本,残疾证等证件。

  • 评论列表: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2 06:24:39  回复该评论
  • 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2 08:24:13  回复该评论
  • 。卫生健康、教育、公安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安全防范教育,对儿童、老年人的意外伤害致残进行社区和家庭综合干预,指导残疾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庭成员采取措施降低再次致残风险。国家政策
  •  访客
     发布于 2022-07-12 05:08:37  回复该评论
  • 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彩票公益金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留成的彩票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第六条 残疾人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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