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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先打............在报复他算故意犯罪吗?
处于报复动机,殴打他人,同样属于违法犯罪,如果受害人构成轻伤,同样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情况是这样,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2 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为准。
3 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
4 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5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问题
1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易区分: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区别两者的关键是查明行为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只具有非法的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则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都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
此外,应注意以下三种特殊情况的处理:⑴对于突然实施犯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不确定或者顾他人死伤的,一般可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造成伤害结果的,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杀人罪;⑵因打架斗殴致人死亡的,除了明显具有杀人故意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定罪;⑶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确实无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着疑罪从宽的原则处理。
2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却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故意伤害行为引起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不仅无杀人的故意,而且也无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结果的发生完全是过失行为造成的。
3 对于伤害程度的认定,应注意把受伤当时的伤势和治疗后的结果结合起来综合评定:当时情严重,治疗后基本恢复正常或者只形成轻伤结果,应以轻伤论;当时伤情并不严重,但虽经治疗最终呈重伤结果的,应以重伤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
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为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4年1月27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号《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诉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对于已经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刑事自诉的,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我院1993年9月24日《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不予立案,并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诉人。
此复
北京大案纪实:妹妹杀死亲哥哥,惨案原因让人唏嘘,后来怎样?
2002年1月,三九天,还挺冷的。刘女士满头大汗的跑进了派出所,报案说,自己的侄子刘如俊失踪7天了。刘女士说,刘如俊在新疆喀什服刑20年,三个月前,刚回到北京,她估计刘如俊的人身安全应该没问题。但是,这20年,北京变化很大,刘如俊熟悉的地方都已经变了样了,她怕刘如俊走丢了,找不到家了,希望民警帮她找人。
刘如俊,原居住地是北京市宣武区,198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随后被送到新疆喀什的监狱服刑。2001年10月被提前释放回到了北京,暂住在姑姑家里。刘如俊的姑姑说,从回来后的第一天到失踪时,刘如俊每天都在跑户口的事。
在刘如俊去服刑以前,他和家人住在北京市宣武区的椿树胡同,赴新疆服刑时,他的户口也是从那迁出的。所以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刘如俊回来后户口还应该落在椿树胡同。接到刘女士的报案后,办案民警几乎找遍了刘如俊可能去的所有地方,大家都说这几天没见过这么一个人,在刘如俊的亲戚中也没有人知道他的下落。
2002年3月11日,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的民警来到了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他们带来了一枚指纹,请北京警方协助调查。侦查员把河北警方提供的指纹输入电脑以后,在北京的犯罪指纹库档案里搜索到了与之匹配的信息,指纹属于失踪多日的刘如俊。
2002年1月15日,河北警方在河北省涿州市码头镇利辛庄村桥墩下发现一个编织袋,打开一看,里面竟是一具死尸。死者男性,身高1米65,40岁左右。经现场勘查后,侦查员确认这里并不是第一现场,尸体是从别的地方运来的。法医拍下了死者的照片,并提取了死者的指纹,在河北省范围内找了两个月,也没有找到与之相匹配的人。于是,河北警方就找到北京警方,希望查找死者。通过指纹比对,北京警方确认河北警方发现的死者就是刘如俊。
在调查中侦查员了解到,刘如俊回到北京后一直住在姑姑家里,因为在监狱里服刑了20年,刘如俊感觉自己已经无法适应现在的生活,他有些自卑。为了上北京户口的事,他还和家里的亲人发生过争吵。
和刘如俊吵架的是他最小的妹妹刘如玉。侦查员找到了刘如玉,希望能从她那找到一些死者的活动线索。可是当侦查员请刘如玉辨认死者照片时,刘如玉却说她根本就不认识照片中的人。然而在接下来的走访中,侦查员却发现了问题,据派出所的户籍民警反映,刘如俊之所以一直没能上上户口,和他的妹妹刘如玉有着直接关系。
2001年10月,刘如俊回到北京时,他的父母已经在几年前相继去世,三个姐妹也各自成家,他们原来居住的平房已经拆了,建起了一栋写字楼,按照政策,补给他们家的回迁房也被妹妹刘如玉卖了。刘如玉拿着这笔钱搬走了,但是刘如玉拒绝让哥哥落户在自己家。
2002年3月14日上午,侦查员把刘如玉传唤到了刑警队,因为她和死者的矛盾使侦查员对她产生了怀疑。
尽管刘如玉的身上存在诸多疑点,但是侦查员此时还不能认定她就是凶手。因为所有的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根据法医的推断,刘如俊是在2002年1月12日遇害的,但是有目击者证实,在12日前后几天,刘如玉的儿子正在考试,她一直都在家里照顾孩子,并不具备作案时间。这下,案件陷入了僵局。此时,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刑事技术处的技术人员决定,从包着尸体的编织袋上入手,看能不能找到突破口。
河北省涿州市与北京市房山区接壤,走京石高速公路,出了北京的琉璃河收费站,就是涿州地界。包尸体的编织袋,只有房山琉璃河镇的一家单位进过货,死者的尸体又是在涿州被发现。那么杀害刘如俊的第一现场会不会就在琉璃河镇呢?2002年3月14日下午,侦查员经过仔细查找,在琉璃河镇找到了一处农家小院,房主是刘如玉的丈夫闫燕生。
邻居们反映,以前刘如玉夫妇经常在周末带孩子来玩两天,可是从2002年1月中旬后,他们就再也没有看见这一家人,而这个时间与发现刘如俊尸体的时间正好吻合,这个农家小院极有可能就是死者遇害的第一现场,侦查员立即把闫燕生带回刑警队进行讯问。
没过多一会儿,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赶到,他们把一种特殊的试剂喷到各个角落和物品上,即便犯罪嫌疑人把现场遗留的血迹清理干净,肉眼辨别不出,但喷洒上这种试剂后,有血迹的地方就会变成蓝色。
在法医鉴定中心,法医从现场提取了血迹和死者的血迹进行了比对,两种血迹、血型完全一样。随后法医又对两种血迹进行了DNA鉴定,结果显示,从现场提取的血迹就是死者刘如俊的。在科学的证据面前,闫燕生和刘如玉供述了杀害哥哥的犯罪经过。
原来刘如玉把回迁房卖掉之后,她把所得的房款全部占为己有,在崇文区买了一套住房,又在房山琉璃河买了一个农家小院。2001年10月,刘如俊回到北京后,一直在向刘如玉索要房子和房款,经常到妹妹家里闹事,甚至对刘如玉大打出手。由于担心哥哥会报复自己全家,更为了独吞那几十万元的房款,这对夫妇起了杀心。2002年1月12日,闫燕生把刘如俊约到了他们在房山琉璃河的小院,趁刘如俊喝醉后将其杀害并抛尸涿州。
2002年,一中院判决主犯闫燕生死刑、从犯刘如玉有期徒刑12年。
被人欺负,想找人报复,要不要自己出面?
不要,我有个朋友刚刚做了这件傻事,找别人去帮他动的手,结果他被警察抓了,替他动手的人都可以取保,他就不可以,因为他是主谋,是指使者,结果他家里花了三十多万才平了这件事。所以结论是打架你得有钱,否则就别打架。劝你不要做违法的事,以暴制暴不是好方法,那些欺负你的人早晚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的。
找人报复打人犯什么罪?
看对方被打受伤的程度,如果是轻微伤之类的,当做一般民事纠纷解决,如果导致他人受伤达到刑法上规定的标准(轻伤,重伤,死亡),那就要受刑法的处罚,一般都是判处故意伤害罪。